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执法手册

目录

第七节 烟花爆竹流向管理

一、系统概述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2010 年 8 月,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信息化监管工作的通知》,对建立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作出具体部署。2010 年 11 月,国 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 理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搭建各级安监部门、公安机关和烟花爆 竹从业单位网络信息平台,建立安全先进、高效透明的烟花爆竹监管平台, 方便企业,服务社会,实现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从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的 根本转变,规范管理,加强预警控制, 杜绝和减少烟花爆竹违法案件和爆炸 事故的发生。


二、系统基本操作流程

(一)道路运输许可管理

烟花爆竹企业在互联网上提交《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申请, 实时查询审批进度。公安机关通过公安网对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 可以在系统中对《烟花 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进行审批、制发、注销、核销等管理。

1.申请单位通过烟花爆竹企业系统提交《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电子申请信息,并提交书面材料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申请表。

2.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并通过系统提交审批意见和结果。

3.对符合条件的,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通过系统填写《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审批结果和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说明理由。

4.申请单位通过烟花爆竹企业系统查看审批结果。审批通过后,公安机关通过系统打印《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5.烟花爆竹产品运达目的地后 3 日内,到发证公安机关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于没有采集烟花爆竹产品运达信息的运输许可证(未使用), 应当在运输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 3 日内, 到发证公安机关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 输许可证》。

(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管理

1.《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申请。

(1)申请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的人员(或所在单位),通过烟花爆竹企业系统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电子申请, 并提交书面材料和《大型焰火 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申请表。

(2)省级公安机关审核《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申请表。县.级 公安机关审查申请人员是否有犯罪记录, 无犯罪记录的, 县级公安机关通过系统 修改审查状态为“同意”; 对有犯罪记录的, 修改状态为“不同意”。地市级公 安机关可以通过系统查看审查情况。

(3)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的考核由省级公安机关组织。考核通过的, 由省级公安机关通过系统填写《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考核成绩 和考核结果。

(4) 申请人通过烟花爆竹企业系统查看考核结果。经考核合格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 l0 日内,由省级公安机关通过系 统套打功能打印《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2.《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换发。

(1)《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的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燃放作业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应在期满前 30 日内,通 过烟花爆竹企业系统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 格证明》的电子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变更工作单位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应通过烟花爆竹企业系统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换发《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 明》的电子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3)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县级公安机关对申请人进行背景审查。对符合条件的, 通过系统套打功能打印《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 员资格证明》。

3.《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撤销。

(1)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燃放作业的, 应通过系统向《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 员资格证明》签发公安机关提交电子告知, 并书面告知。

(2)签发公安机关接到告知后, 应组织复核,对经复核确实不适合继续从事燃放作业的,应撤销其《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并通过系 统填写撤销原因;对经复核不属实的,应通过系统填写复核结果。

(3)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违法从事燃放作业,或在燃放作业责任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签发公安机关应撤销其《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 明》,并通过系统填写撤销原因。

(三)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管理

1.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申请。

(1) 申请单位通过烟花爆竹企业系统提交电子申请信息,并提交书面材料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表。

(2)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并通过系统提交审查意见和结果。

(3)对符合条件的, 省级公安机关通过系统填写《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审查结果和审查意见。

(4) 申请单位通过烟花爆竹企业系统查看审查结果。经审查合格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 由省级公安机关通过系统套打功能打印《大型焰火燃放 作业单位资质证明》。

2.《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换发。

(1)《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的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燃放作业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在期满前 30 日内,通 过烟花爆竹企业系统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 质证明》的电子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 大型 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通过烟花爆竹企业系统向 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的电子申请, 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3)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 通过系统套打功能打印《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

3.《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降级。

(1)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在燃放活动中发生一般燃放作业责任事故的, 签发公安机关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对其资质等级予以 降级。

(2)对资质等级给予降级的,应通过系统登记降级原因、审查人、审查时间等信息。

(3)对降级后的作业单位重新核发《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

(4)被降低资质等级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3 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5)燃放作业单位通过烟花爆竹企业系统查看结果。

4.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撤销。

(1)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许可实施燃放作业, 或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应通过系统向《大型 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签发公安机关提交电子告知,并书面告知。

(2)签发公安机关接到告知后, 应组织复核。对经复核属实的, 应撤销其《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并通过系统填写撤销原因; 对经复核不属实的, 应通过系统填写复核结果。

(3)燃放作业单位通过烟花爆竹企业系统查看结果。

(四)焰火燃放许可证管理

烟花爆竹企业在互联网上提交《焰火燃放许可证》申请, 实时查询审批进度。公安机关通过公安网对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 可以在系统中对《焰火燃放许可证》进行审批、制发、注销等管理。

(1)申请单位通过烟花爆竹企业系统提交《焰火燃放许可证》电子申请信息, 并提交书面材料和《焰火燃放许可证》申请表。

(2)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3)对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打印《焰火燃放许可证》。(4)申请单位通过烟花爆竹企业系统查看审批结果。

(五)燃放作业业绩档案管理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建立燃放作业业绩档案管理制度, 在燃放作业活动结束后 l5 日内,如实将本单位从事燃放作业的有关情况录人烟花爆竹流向管理 信息管理系统。公安机关通过系统查看燃放作业业绩档案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