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执法手册

目录

第五节 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安全管理

一、 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概念

(一)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定义

按照《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 24284)的规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是指在指定场地和规定时间, 有组织并经编排设计, 由专业人员燃放一定数量礼 花弹、组合烟花、架子烟花、舞台焰火等烟花爆竹产品的作业。

(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特点

1.指定场地。出于安全考虑,大型焰火燃放必须在指定的场地进行。

2.规定时间。为便于组织实施,每一场大型焰火燃放的举办方都会规定活动在某月某日某个时间段进行。

3.组织性。大型焰火燃放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和严密的组织才能实施。

4.专业性。大型焰火燃放每次燃放的产品数量和品种较多,燃放的产品为 A、B 级或需要加工的 C、D 级,只能由专业燃放单位组织实施。

5.艺术性。大型焰火燃放是经专业人员对一定数量的礼花弹、组合烟花、 架子烟花、舞台焰火等烟花爆竹产品进行精心设计和编排,集合燃放,规模大, 燃放效果具有艺术性,适合群体观赏。

(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等级划分

根据《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 24284)的规定,按照所燃放礼花弹 及组合烟花的规格和数量, 将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高到低分为 I、Il、IIl、IV、 V 级,等级划分标准如表 l2-4 所示。

表 12—4  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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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大规格礼花弹的高度危险性, 不同等级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对其数量有不同的要求:

(1)I 级焰火燃放:8 号以上礼花弹不应超过礼花弹总数的 l5%,其中 12 号以上礼花弹不应超过礼花弹总数的 2%,l0 号礼花弹不应超过礼花弹总数的 3%, 大号礼花弹规定数量可用小号礼花弹代替;

(2)Ⅱ级焰火燃放:8 号礼花弹不应超过礼花弹总数的 5%;

(3)Ⅲ级焰火燃放:6 号礼花弹不应超过礼花弹总数的 20%;

(4)Ⅳ级、V 级焰火燃放不作规定。

此外, 在非封闭舞台进行焰火燃放时, 只能燃放舞台架子烟花(含瀑布)、舞台喷花(含花束、喷花)、舞台旋转(有轴)烟花、烟雾类、单发彗星。封闭舞台严 禁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安全评估

(一)安全评估的目的

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安全评估, 主要是对燃放作业单位制定的燃放技术设计方案和主办单位制定的组织实施方案进行评估。评估机构通过对燃放作业单位资 质、技术设计方案和组织实施方案、燃放产品、燃放器材、点火系统、点火方式、 安全距离、安全警戒等内容的审查、核实,分析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提高焰火燃放的安全性。

(二)安全评估的范围

按照《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 24284)的规定,I 级焰火燃放及不满足 GB 24284 规定安全条件的焰火燃放必须进行安全评估。对其他等级的焰火 燃放,主办单位考虑安全等方面的因素,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三)安全评估的机构

按照《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 (GB 24284)的规定,安全评估由主办单位委托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家组或评估机构进行。

(四)安全评估的内容

对于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安全评估的内容,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 24284)已作出具体规定,本手册不再赘述。

(五)安全评估的结论.

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安全评估的结论,分为以下 3 种:

(1)符合燃放安全条件;

(2)基本符合燃放安全条件;

(3)不符合燃放安全条件。


三、 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审批

(一)受理

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对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可以指定一个没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单位为主办单 位。

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由主办单位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相应公安机关出申请。其中, I 级、Il 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受理;IIl 级、IV 级、V 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

(二)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主办单位应向受理、审批公安机关提交《焰 火燃放许可证》申请表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I 级焰火 燃放及不满足《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 24284)规定安全条件的焰火燃 放,还应当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2.主办单位提交的燃放作业方案,应当明确燃放现场总负责人和燃放现场技术负责人。燃放现场总负责人应当由主办单位的工作人员担任, 燃放现场技术 负责人应当由燃放作业单位的燃放技术人员担任。

3.聘请 2 个以上燃放作业单位在同一场地、同一时间共同承接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主办单位应当提交燃放作业单位联合承接的协议, 并明确燃放现场技术 总负责人。

(三)审批

1.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对主办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 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2.《焰火燃放许可证》应当载明主办单位和燃放作业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燃放现场总负责人和燃放现场技术负责人或者总负责人姓名, 燃放活动等级, 举 办时间、地点, 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许可证有效期限, 实施许可 的公安机关等内容。


四、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体责任

(一)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负责,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事项:

(1)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燃放场地;

(2)制订并落实燃放作业组织实施方案, 协调落实交通管制、消防救援、医疗救护、人员疏散、事故应急处理等安全保障措施;

(3)对妨碍燃放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划定燃放安全警戒区, 设置警示标志, 安排专人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5)下达点火、暂停或者终止燃放、清场、解除警戒指令。

(二)燃放作业单位

燃放作业单位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安全负责, 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事项:

(1)制订并执行燃放作业技术设计方案;

(2)保管所燃放的烟花爆竹;

(3)处理哑弹或者其他未引燃的烟花爆竹;

(4)清理、回收、包装燃放作业剩余的烟花爆竹。

(三)禁止性规定

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燃放作业单位及技术负责人、燃放作业人员举办、从事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1)伪造、变造、买卖《焰火燃放许可证》;

(2)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焰火燃放许可证》;

(3)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燃放作业;

(4)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燃放作业;

(5)聘用无燃放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燃放作业;

(6)为未经许可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燃放作业;

(7)技术负责人、燃放作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燃放作业单位;

(8)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五、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现场监督检查

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举办过程中,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督促主办单位、燃放作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燃放作业方案实施燃放 作业,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一)监督检查的组织

1.对已批准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公安机关应当制订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根据燃放规模等级、现场周围环境、 气象条件等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

2.公安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由 2 名以上民警参加,并出示履行职责的证件。

3.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安全隐患,并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 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 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 民警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二)监督检查的方法

公安机关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要求主办单位、燃放作业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2)查阅、调取、复制与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

(3)实地查看燃放作业方案落实情况, 检查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 查验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4)根据需要依法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方法。

(三)监督检查的内容

对于公安机关实施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 24284)规定得比较明确,本手册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