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职责及分工
(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部门监管职责
2005 年 2 月 18 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6 号),对包括烟花爆竹在内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作出了重大调整, 调整后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1)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审查烟花爆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 组织查处 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 生产事故;
(2)质检总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检验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安全质量;
(3)公安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具体包括: 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 许可焰火晚会燃放, 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 花爆竹, 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4)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管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 有责任组织查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安机关职责
按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2006 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具体职责 如下:
(1)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2)组织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3)审查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4)审查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5)提请地方人民政府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6)组织开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社会宣传活动;
(7)组织销毁、处置非法烟花爆竹以及废旧烟花爆竹;
(8)依法侦办涉嫌犯罪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9)依法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治安案件;
(10)调查处理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不报案件,追缴丢失物品。
(三)“打非”主责部门
根据中央编办发[2005]6 号文件和《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审批和监督 管理,承担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予以查封、取缔,处以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等主要 行政处罚职责。因此,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简称“打非”) 的主责部门是安全监管部门。
鉴于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顽固性、复杂性,国办发[2010]53 号文件进一步明确, 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和问题突出地区的县、乡两级人民政 府, 要进一步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工作的组织领导, 由政府主要领 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牵头,对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 力引发事故的, 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因此,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 配合安全监管等部门做好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对工作中 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线索, 要及时移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安全监管、质检、工商等部门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非 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要及时受理、迅速侦办。对阻碍安全监管等部 门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确保安全监管等部门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二、管理制度及措施
(一)主体责任制度
此项制度的基本内容、目的意义和主要责任,与本手册第二章第二节中 的民用爆炸物品主体责任制度基本相同。具体到烟花爆竹,可简要概括为以 下两项:
(1)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2)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 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二)许可制度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 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 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 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其中,涉及公安机关的行政许可主要有两项:
(1)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由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审 查、核发,许可证名称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2)焰火燃放许可。根据焰火燃放活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Ⅰ、Ⅱ、Ⅲ、 1V、V 级)的不同,受理、审批机关不同。Il 级及以上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受理、审批,Ⅲ级及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审批。 许可证名称为《焰火燃放许可证》。
需要说明的是,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33 条的规定,申请.《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提交“燃放作业单位、 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即省级公安机关依照《大型焰火 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 (GA 898)、《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 件及管理》(GA 899)两个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核发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 资格证明》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显然,上述两种资格、 资质证明不属于行政许可, 仅是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具有符合行业标准 规定条件的证明而已。
(三)流向管理制度
根据国办发[2010]53 号文件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 管理信息系统, 对礼花弹的生产、销售、运输、燃放、进出口流向实施有效 监管, 并逐步实现对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和黑火药、引火线以及重要危险性原 材料流向的信息化监管"的要求,公安部会同安全监管总局建设完成了全国 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范围包括各类烟花爆竹制品及用 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引火线,涉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出口) 和燃放企业。其主要建设目标如下:
(1)建设企业数据采集系统,企业利用系统办理许可申请,通过各环节 标识信息的采集、录入、报送, 实现烟花爆竹流向的信息化管理;
(2)建设公安机关和安全监管部门管理信息系统, 监管部门利用系统实 施许可管理,共享相关信息资源,通过各环节流向、流量信息的接收、比对、 分析、预警,强化对烟花爆竹生产、销售、 出口、运输、燃放及销毁等各环 节的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四)安全评估制度
根据《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 24284)的规定,l 级焰火燃放及不满足本规定安全条件的焰火燃放应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由主办单位委托省级 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家组或评估机构进行。
(五)业绩档案管理制度
按照《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GA 899)的规定,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当建立燃放作业业绩档案管理制度,在燃放作业活动结束后 15 日内,如实将本单位从事燃放作业的有关情况录入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此项制度是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换发资质证明、晋升资质等级的重要支撑。
(六)情况报告制度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 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 线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除上述六项制度外,治安保卫制度(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详见本手册第十二章第 九节),也是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管理制度, 应一并理解、掌握 并运用到具体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