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执法手册

目录

第一节 烟花爆竹基础知识

一、烟花爆竹的定义

什么是烟花爆竹?人们从生产、科研和管理的角度给出过各种定义。例如, 2004 年 10 月 25 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l0631—2004)给出的定义是:  “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的工艺美术品, 通过着火源 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娱乐产品。”2006 年 1 月 11 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给出的定义是:  “本条例所称烟 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等物品。"2013 年 2 月 7 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修订发布的《烟花爆竹安全与 质量》 (GB l0631-2013)给出的定义是:“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 过燃烧或爆炸, 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 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 险的物品。”显然, 国家标准是从烟花爆竹产品(制品)的角度给出的定义, 而行 政法规则是从管理范畴、调整范围的角度给出的定义。

从上述定义的发展变化和不同表述可以看出, 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发展, 烟花爆竹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变化: 一是淡化了娱乐性, 凸显了安全性。新国 标 GB l0631 给出的定义不再使用“工艺美术品"的概念,将“娱乐产品"修改为 “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强调烟花爆竹与市场上一般商品不同, 是易燃易 爆危险品, 警示人们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其安 全性。二是准确界定了行政法规调整范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调整的不 仅包括烟花爆竹制品(产品), 还包括生产烟花爆竹制品的主要爆炸性原材料, 如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二、烟花爆竹的分类与分级

2010 年 11 月 8 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办发[2010)53 号文件转发了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七部 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明确要求“质检部门 要会同安全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 及时组织修订有关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科学 进行产品分类、分级, 从严规定产品种类、规格、药量等重要安全技术指标, 取 消个人燃放的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产品品 种。’’据此, 质检总局协调、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对 2004 年发布的《烟 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进行全面修订, 经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审查同意, 修订后的《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于 2013 年 2 月 7 日批准发布。 新国标 GB l0631 严格贯彻国办发[2010]53 号文件精神,在对产品科学分类、分级的基础上,大 幅度压减个人燃放产品的种类、规格、药量, 取消了个人燃放的危险性大的产品 品种, 从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层面保障了个人燃放产品的安全性。国办发 [2010]53 号文件和新国标 GB l0631,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烟花爆竹安全 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其重大意义必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显现出来。

(一)产品类别

按照新国标 GB l0631 的规定,根据产品结构与组成、燃放运动轨迹及燃放效果,烟花爆竹产品由原标准的 14 类调整为 9 大类和若干,类,调整后的产品类别更加科学、更加合理。烟花爆竹产品类别及定义如表 12-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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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级别

按照药量及所能构成危险性的大小,新国标 GB l0631 将烟花爆竹产品分为 A、B、C、D 四级。新旧标准关于产品级别的不同之处在于,新国标 GB 10631 将 B 级产品调整为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产品, 即个人不能燃放, 这一调整一方面突 出了 B 级及以上产品的较大危险性, 另一方面强调了个人燃放产品的安全性。新 国标 GB l 0631 确定的烟花爆竹产品分级的规定如下:

(1)A 级: 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很大的产品;

(2)B 级: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较大的产品;

(3)C 级:适于室外开放空问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

(4)D 级: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很小的产品。

(三)消费类别

为方便群众甄别所购买、燃放的烟花爆竹是个人燃放类产品还是专业燃放类产品,新国标 GB l0631 增加了“消费类别”的概念,即将烟花爆竹产品分为个 人燃放类和专业燃放类, 并对两种不同消费类别的产品的标志、包装作出明显差 别化规定。

(1)个人燃放类: 不需加工安装, 普通消费者可以燃放的 C、D 级产品。个人燃放类产品应使用绿色字体注明“个人燃放"的字样,包装可使用对比度鲜明的 彩色包装;

(2)专业燃放类: 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人员燃放的 A、B 级产品和需加工安装的 C、D 级产品。专业燃放类产品应使用红色字体注明“专业燃放”的字样,包 装(包括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应使用单一色彩(瓦楞纸原色、灰色、草黄)的包装, 不应使用其他彩色包装。

(四)药量

个人燃放类和专业燃放类产品种类不同, 最大允许药量也不同。这里重点介绍个人燃放类产品的种类及最大允许药量。

原国标允许个人燃放的产品共有 l2 类, 包括国办发[2010]53 号文件明令取消的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新国标 GB l0631 允许个人 燃放的产品调整为 7 类,不仅种类大幅度减少, 药量也大幅度降低。例如, 组合 烟花最大允许药量由 30009 调整为 12009,喷花类由 5009 调整为 2009,爆竹类 由 89 调整为 lg(黑火药)。个人燃放类产品种类及最大允许药量如表 12-2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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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烟火药

烟火药是一种自身能发生燃烧或爆炸反应的药剂, 最基本的组成成分是氧化剂和可燃剂。仅由氧化剂和可燃剂组成的药剂称为“二元混合物”药 剂, 其中氧化剂提供自持燃烧或爆炸反应时所需的氧, 可燃剂提供自持燃烧 或爆炸反应赖以进行下去所需的热量。但是,仅由单一成分的氧化剂和可燃 剂组成的“二元混合物’’药剂,在工程应用上很难获得理想的烟火效应。 因此, 实际应用的烟火药至少是由氧化剂、可燃剂和粘合剂组成的“三元混 合物”药剂,更多的是“多元混合物"的药剂,其组成成分除氧化剂、可燃 剂和粘合剂外,还包括使火焰着色的物质(俗称“染焰剂”)、增加烟雾浓度 的发烟物质、增加火焰亮度的其他可燃物质、缓慢燃速的惰性添加物质等产 生特种烟火效应的功能添加剂。因此, 烟火药的组成成分一般归纳为:氧化 剂+可燃剂+粘合剂+功能添加剂。

烟火药的组成成分可以是以下物质:

(1)氧化剂, 如钾、钠、钡及锶的硝酸盐,钾和铵的高氯酸盐,钡和锶的过氧化物, 铁、铜、铅、银及锰的氧化物,钡、锶、铅及银的铬酸盐以及氯酸钾

(2)可燃剂,如镁粉、铝粉、镁铝合金粉, 钛粉、锆粉、硅粉、赤磷以及木炭粉、硫磺粉等;

(3)粘合剂,如酚醛树脂、虫胶、乙基纤维素、淀粉、蜡及油类;

(4)火焰着色剂,如红光一碳酸锶等,绿光一硝酸钡等,黄光一草酸钠

等,蓝光一碱式碳酸铜等;                                          (5)焰色增强剂,如六氯代苯、聚氯乙烯、氯化橡胶等;             (6)烟雾染色剂,如红烟一烟雾红等, 黄烟一碱式嫩黄等,蓝烟一酞青

蓝等;

(7)仿声剂,如笛音剂一苯甲酸钾等;(8)燃速调整剂,如碳酸镁等;

(9)钝感剂,如石蜡、凡士林、天然橡胶和合成树脂等;

(10)安定剂、填充剂及其他辅助材料等。


四、黑火药

黑火药是烟花爆竹的基本装药, 礼花弹中黑火药的用量占礼花弹药剂总量的 30%~50%,其他烟花爆竹产品中黑火药的药量有的甚至超过烟花爆竹药 剂总量的 50%以上,可以说没有黑火药就没有烟花爆竹。

与烟火药相同, 黑火药也是一种自身能发生燃烧或爆炸反应的药物, 在外界能量(摩擦、撞击、点火等)的激发下, 自身能迅速燃烧而产生大量高温 气体,如果把它放在密闭的容器里,就会因高温高压气体的急速膨胀而发生 爆炸。

我国民间流传最广的黑火药配方组分为“一硝二磺三木炭”,即 l 斤 (500g)硝酸钾、二两(62.5g)硫磺、三两(93.75g)木炭,这里的斤两为旧度 量衡(十六两制), 将其换算成质量百分比为硝酸钾: 硫磺:木炭=76%: l0%: l4%, 与当今用最先进的制备手段和测试方法优化出的标准黑火药配方(硝酸 钾:硫磺:木炭=75%:l0%:l5%)基本一致。

黑火药配方中的硝酸钾是氧化剂, 提供药剂燃烧时所需的氧;硫磺、木炭是可燃剂,提供药剂燃烧反应赖以进行下去所需的热量。硫磺在黑火药配 方组分中除作可燃剂外,还具有粘合剂的作用。除此之外,硫磺组分在药剂 中还可提高黑火药的热感度、火焰感度,阻止燃烧时有毒物质(C0、KCN)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