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执法手册

目录

第二节 影视烟火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一、影视烟火特效作业

(一)定义

影视烟火特效作业, 是指在影视剧拍摄过程中, 采用烟火、爆炸等技术手段模拟表现剧情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二)管理规范

影视烟火制品属于爆炸危险物品。影视烟火制品及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应当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管理。


二、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单位管理

(一)资质条件

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的相关规定, 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 申请,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后,方可从事影视烟火特效作业。 鉴于影视烟火特效作业技术的特殊性,申请单位可不配置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 测量设备, 公安机关在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营业性)时, 应在从业范 围中注明仅限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单位应当在取得《爆破作业 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后 30 日内, 向所在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二)监督管理

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准备投拍的电影、电视剧剧本、梗概的审查, 对拍摄电影、电视剧和其他电视节目确需在本辖区内实施影视烟火特 效作业的影视制作单位,要督促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单   位实施。严禁影视制作单位委托未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的单位 实施影视烟火特效作业。


三、影视烟火特效作业人员管理

(一)资格条件

影视烟火特效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1.从事影视烟火特效作业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应经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影视烟火特效 作业。

2.从事影视烟火特效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经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会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人事司组织考核合格后, 核发《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 业证》,并在作业范围中注明仅限影视烟火特效作业。

(二)监督管理

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工作 c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影视烟火特效作业人员队 伍建设, 促进行业自律, 指导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操作规范培训。 影视烟火 特效作业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承接影视烟火特效作业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


四、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安全监管

(一)作业管理要求

1.影视烟火制品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 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的规定办理相关购买、运输许可证件, 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 作业和储存的相关规定。

2.影视烟火制品属于烟花爆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管理。

3.影视烟火制品应专库存放,指定专人管理、看护,收存和发放时履行登记手续。

4.使用后剩余的影视烟火制品应当班清退回库,不宜清退回库的影视烟火 制品须当班安全销毁。

5.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实施影视烟 火特效作业的,应当经作业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批准。

(二)监督检查

各级公安机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影视烟火特效作业监督检查工作, 重点检查影视烟火安全操作规程、影视烟火特效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委托合同、技 术装备、教育培训和职业危害治理等制度措施执行情况, 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措施落实到位。

(三)法律责任

对检查发现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单位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 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