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执法手册

目录

第一节 国防工程建设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一、国防工程建设爆炸物品管理职责分工

国防工程建设所需爆炸物品的筹措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及爆破作业等安全管理工作, 由军队单位和公安机关按各自职责负责安全监管。相关军队单位 和公安机关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总参谋部、公安部联合、制定 的《军队工程爆破器材管理规定》等赋予的职责, 加强军地配合协作, 按照依法 管理、严格控制、落实责任、注重效益、严守秘密、确保安全的原则, 强化军队 工程爆破器材各环节安全管理。军队单位和公安机关国防工程建设爆炸物品管理 职责,一般以军事禁区为界划分。

(一)公安机关管理职责

军队单位从地方企业购买国防工程建设所需爆炸物品的, 爆炸物品未移交军队单位(进入军事禁区)前,由有关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安全监管, 军队单位予以协 助。

(二)军队部门管理职责

军队单位从地方企业购买国防工程建设所需爆炸物品的, 爆炸物品移交军队单位(进入军事禁区)后, 由军队单位负责安全监管。


二、国防工程建设爆炸物品的采购、储存及运输

(一)采购管理

1.军队单位国防工程建设所需爆炸物品,必须从具有合法资质的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购买。

2.军队单位筹措采购爆炸物品实行计划管理和凭证购买制度。

3.军队单位购买爆炸物品, 必须持《军队工程爆破器材购买凭证》和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的信函,在下达的年度计划内,向爆炸物品使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4.由地方单位承建的国防工程所需爆炸物品,应当由军队单位组织专门机构和人员实施筹措采购。确需委托地方单位为国防工程建设筹措供应爆炸物品 的, 应当按规定履行批准手续, 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地方单位, 在军队单位监督 管理下筹措供应, 并将委托地方单位筹措供应的情况通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

5.国防工程建设所需工程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及供应厂家, 由军队单位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 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军队工程爆破 器材管理规定》自主选择确定,并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

(二)运输管理

1.军队单位从地方购买爆炸物品,由生产、销售企业按照军队单位需求计划运送到指定地点, 再由军队单位转运至仓库或工地。 特殊情况下, 也可以由军 队单位自行运输。。

2.地方生产、销售企业负责运输的,由军队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申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后,军队单位要及 时验收并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 在规定的时限内交回发证公安机关核销。     .

3.军队单位自行运输的,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军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储存及使用管理

爆炸物品移交军队单位后,由军队单位负责实施储存、使用安全监督管理。

(四)军队单位购买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流程

1.军队单位注册。军队单位持《军队工程爆破器材购买凭证》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完成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单位信息注册。军队单位注 册为“爆破作业单位", 在备注中注明“军队用户”,其他必填信息如果涉密则 填写“涉密"。注册成功后’,发放民爆系统单位卡。

2.开具电子购买证、运输证。军队单位持《军队工程爆破器材购买凭证》 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购买证、运输证。在军队单位的民爆系统单位卡上 写入电子购买证、运输证。开具电子证时, 选择“军队”类型, 批文号填写购买 凭证号。

3.销售单位出库。军队单位持购买证、运输证和已开具电子证的单位卡到销售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或销售企业), 销售单位在《民爆出入库采集系 统》中根据电子两证出库相关物品,将出库物品信息写人单位卡。销售单位上报出库数据。

4.运输证回交。 委托地方生产、销售企业负责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后, 军队单位应当及时验收并在运输证上签注, 由申领单位到发证机关回 交运输证,同时回交电子运输证信息。

三、军地互涉爆破作业项目施工安全管理

(一)军队单位承担国防工程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

军队单位承担国防工程爆破作业项目的,由军队负责安全监管。

(二)地方爆破作业单位承担国防工程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

地方单位承担国防工程爆破作业项目的, 作业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应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并接受 军队监管。

(三)军队单位承接地方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

军队单位承接地方爆破作业项目的, 应当取得地方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遵守地方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按照军队对外有 偿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颁发的《军队 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的军队单位, 可以依法向单位所在地省级公安机 关申请领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 其“单位负责人"可视同“法 定代表人”,但申请单位持有的《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中,  “许 可行业类别与项目范围”应当载明与爆破作业相关的范围。


四、军地互涉案件、事故查处

(一)通报机制

军队单位发现国防工程建设爆炸物品丢失、 被盗等案件、事故的, 要及时报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地方公安机关接到报 告后,要按照规定迅速立案侦查,及时追缴丢失、被盗的爆炸物品。

(二)查处原则

军事禁区内的涉爆违法违规行为, 由军队单位负责查处。军队单位发现承担国防工程建设的地方单位和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 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由公 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