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执法手册

目录

第二节 销毁爆炸物品的主要方法和安全要点

爆炸物品销毁的方法、场地、安全距离、作业方式和行为规范等应符 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的要求;爆破作业单位运 用爆炸法销毁爆炸物品应当参照《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销毁军用爆 炸物品应当参照《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 (GJB 5120)的规定执行。根据需要销毁的爆炸物品特性和销毁安全条件, 爆炸物品的销毁方法可以分为爆炸法、燃烧法、水溶解法和化学分解法。


一、爆炸法

(一)爆炸法销毁及其优缺点

爆炸法销毁, 是指利用销毁爆炸物品的爆炸性能, 将其引爆的销毁方法。爆炸法的优点是实施过程简捷, 销毁能力强, 处理彻底, 可以远距离操作, 作业过 程比较安全; 缺点是对销毁场地要求高, 安全警戒范围大, 人员、经费、管理等 成本投人较高。

(二)适用的爆炸物品

爆炸法适用于可以完全爆炸的爆炸物品,通常包括:

(1)各种火工品,如雷管等;

(2)各种炸药;

(3)各种炸弹,如炮弹、地雷、手榴弹等;

(4)礼花弹。

(三)安全风险及控制

1.销毁过程主要安全风险。爆炸产生的空气冲击波、爆炸破片和飞散物、地震波破坏作用和引发火灾、气体毒害等有害作用。

2.基本的安全控制。为了降低风险,通常要求要控制需销毁的爆炸物品的 数量,保证销毁场地和周边的公共安全。

(1)通常限制炸药销毁数量在单响 20 公斤以下,雷管采取小坑内爆炸销毁时 数量限制在 4000 枚以下, 导爆索、射孑 L 弹、矿山排漏弹、起爆弹等采用小坑 内爆炸销毁的数量限制在 10 公斤以下,其中导爆索不超过 1000 米。

(2)爆炸销毁部位应当远离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远离人员集 聚区域和易发生火灾部位,方便安全运输。

(3)爆炸销毁场地应无妨碍安全作业活动的问题,易于采取防护措施,易于 检查发现雷管等细小的未销毁爆炸物品,销毁爆炸点及其周边 50 米内无易抛掷 飞散硬物体、易燃物品、杂草和易燃林木。

3.爆破器材爆炸销毁的场地要求和安全距离要求按照相关规程和规范执行。 其中,礼花弹、高空礼花弹的爆炸销毁安全距离不少于 500 米。

(四)基本作业内容

1.场地施工。在选择的销毁场地清理易燃物品和碎石等可抛掷硬物体; 利用天然屏障、洞穴、干涸河床或深度和大小能完全放置爆炸物品的小土坑, 以约 束爆炸飞散物,降低殉爆风险。

2.实施安全警戒。设置警示标志和警戒哨位,确认安全距离范围内无无关人员后,方可送人爆炸物品,进行后续作业。

3.检查分拣爆炸物品。确认能够被起爆, 并根据安全特征分类装载、 搬运。

4.堆放爆炸物品。宜集中成集团状,长度不超过宽度和高度的四倍, 每堆数量符合限量要求。雷管、导爆索、射孔弹、矿山排漏弹、起爆弹、军 用炸弹等均宜在坑内销毁,其中军用炸弹、导爆索等宜单独销毁。摆放时, 体积大的在上,小的或零散的在下;易起爆的在上,不易起爆的在下。

5. 起爆体制作、摆放和连接。起爆体选用猛度和爆速较高的炸药制作, 数量确保足以引爆需销毁的爆炸物品;制成集中药包以集中爆炸销毁能力, 对军用炸弹等金属壳体较厚的爆炸物品宜制成聚能穴,以加强穿透引爆能 力; 采用双套起爆系统,确保可靠起爆; 起爆体应放置在待销毁的爆炸物品 上面,采用导爆管、雷管或电雷管起爆系统,以实现远距离引爆。

6.起爆前确认安全,准备就绪后,按指令起爆。

7.起爆后确认安全,清理检查销毁场地, 收集未爆炸的待销毁爆炸物品,重新销毁。重新销毁时,应当加大起爆体药量。

8.销毁结束后, 应当反复、仔细检查销毁场地,确认没有遗留未爆炸 的爆炸物品后,方可解除警戒, 撤离作业人员。


二、燃烧法

(一)燃烧法销毁及其优缺点

燃烧法销毁, 是指利用销毁爆炸物品的可燃性、易燃性将其烧毁的销毁 方法。与爆炸法相比,燃烧法的优点是场地要求低,安全距离小,操作相对 简单,投入较小,且相对安全;缺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对大气、土壤、水 流的污染较严重; 二是如果防范和控制不当,被销毁物品可能会由燃烧转为 爆炸, 造成事故。

(二)适用的爆炸物品

燃烧法销毁适用于没有或已经失去爆炸性,或者在安全条件下燃烧不会转为爆炸的爆炸物品,一般包括:

(1)各种发射药、火药、延期药、烟火剂及硝化纤维素制品;

(2)梯恩梯、黑索今等单质炸药和硝酸铵类、氯酸盐类混合炸药;

(3)各种少量的起爆药和击发药;

(4)烟花爆竹及其半成品。

(三)主要安全风险

1.燃烧转爆炸风险。

(1)如果燃烧过于猛烈,并且不具备散热、泄压条件,一些爆炸物品的 燃烧可以转为爆轰,造成爆炸事故;

(2)如果销毁前检查分拣不严格,在被销毁的爆炸物品中混入雷管、 引信等遇热爆炸的物品,也会酿成爆炸事故。

2.环境污染风险。

(1)大气污染,主要是烟雾中有大量高浓度致癌物质和较多的氮氧化物;

(2)易产生钡、硒等卤化物以及其他有潜在危险的燃烧产物,侵害空气、土壤和水域。

(四)场地安全要求

针对燃烧法存在的安全风险, 销毁场地应当地势平坦, 干净无杂物, 便于作业和事后清理; 尽量有天然屏障, 以降低意外爆炸的危害; 处于下风向, 特别是与人员集聚地和树林、草坪、易燃易爆场所、重要防火部位, 保证安全警戒距离 不小于 200 米。

(五)基本作业内容

作业安全要求与爆炸法销毁基本相同,另有以下注意事项:

1.场地施工。在销毁点上风向 150 米外设置半埋人式掩体, 开防爆观察孔, 用于观察销毁状况; 清理销毁点, 满足安全作业需要; 在上风向选择并清理出点 火、引火物(如黑火药、助燃油等)的存放点; 选择配置足够的消防用具, 以备应急灭火。

2.实施安全警戒。警戒距离可以比爆炸法小, 但要考虑燃烧转爆炸的风险。 一般不小于 200 米。完成警戒并确认警戒区内安全后,方可进行后续销毁作业。

3.检查分拣、分类和处理待销毁的爆炸物品。待销毁的爆炸物品送达现场, 仔细检查, 严防混入雷管、礼花弹等爆炸物品; 对遇火即爆的起爆药, 另作钝化 处理,并以薄层长条方式可控制地燃烧销毁。

4.堆放爆炸物品。应当区分火药、经过钝化的起爆药和烟花爆竹火药及其污染物、导爆索和导爆管、烟花爆竹四类待销毁的爆炸物品, 分别采取分散、薄 层或少量摊放的方式, 不可集中堆放, 不可在封闭的容器内销毁。导爆索和导爆 管可在架子上燃烧, 导爆索数量不超过 500 米;烟花爆竹应当将烟花类与爆竹类产品分开, 升空产品与地面产品分开。如果是在原地重复实施销毁, 应当在地面 充分冷却后再铺放爆炸物品。

摊放的宽度、厚度、方向和总药量符合有关规程和规范的规定。

应当钝化的爆炸物品, 钝化的操作方法、摊放和燃烧销毁的方法等, 参照相关规程和规范执行。

5. 点火药包使用。自制的电点火药包,点火头应当紧密接触药包火药,

不易松动脱落, 经过试验确认安全可靠, 现场要保证有足够和稳定的电流。如果必须使用人工点火, 点火方式、地点和距离应当能够保证点火人员撤离到安全部 位。点火位置应当在上风向。

6.点火前确认安全准备就绪后,按指令点火。

7.燃烧结束,确认安全后, 应当认真检查销毁场地,确认没有遗留未销毁的爆炸物品后,方可解除警戒,撤离作业人员。


三、水溶解法

(一)水溶解法销毁及其优缺点

水溶解法,是指利用销毁爆炸物品或其重要组成成分可溶于水而丧失爆炸性能的特点, 将其溶解的销毁方法。此方法的优点是操作简单, 安全经济, 不需要太 大的销毁场地;缺点是容易造成污染,需要较大的污染处理投入。

(二)适用的爆炸物品

凡是能溶于水, 且不造成污染危害, 并使之失去燃烧和爆炸性能的火炸药均可用水溶解法销毁。但是,被销毁爆炸物品不得含有遇水燃烧或遇水爆炸的物品, 如铝、镁、钠等金属及其粉末。适用于水溶解法销毁的主要有:

(1)黑火药;

(2)硝酸铵类混合炸药;

(3)不含铝、镁组分的硝酸盐类烟火剂。

(三)主要安全风险

除爆炸物品本身以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外, 适用水溶解法销毁的爆炸物品,大多是对外界能量更为敏感的火药、烟火剂, 以及含有遇水危险的金属物质。

(1)在接触过程中可能发生燃烧爆炸;

(2)含有镁、铝、钠等遇水发生剧烈放热化学反应的火药,可能发生燃烧爆炸;

(3)溶液中可能含有可燃烧爆炸的残留物,如检查处理不当,可能在聚集、 干燥后发生燃烧爆炸事故。

(四)场地要求

一般要求有两个场地。一是水溶解池, 不需要太大的安全距离; 二是残渣燃 烧场地。溶解和燃烧地点都应当在野外相对空旷、水源丰富又不易被污染的地方。 在两处作业同时进行时,两处距离应当在 100 米以上。

(五)基本作业内容

将炸药倒人池(或足够大的容器)中,加 10 倍以上的水充分搅拌,待硝. 酸 盐溶解后,将水面上的木粉、炭等漂浮物捞出,再将水倒出, 取出底部沉淀物。例如, 用硝酸钾、硝酸钠、硝酸铵等配制的混合炸药, 通过水溶解就能使之 失去爆炸性能。同时, 销毁后的水溶液(除氯酸钾外)都含有氮、钾等元素且无其 他污染危害,可作为树木花草的肥料。


四、化学分解法

化学分解法, 是指通过化学反应, 破坏爆炸基团,产生的物质不具备爆 炸性的销毁方法。此方法的优点是能够可靠地销毁一些特别危险、难以实施 其他销毁作业的爆炸物品。但是,其销毁方法复杂,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 成本较高,因此没有普遍使用。

目前, 化学分解法销毁爆炸物品, 仅用于处理某些产品、设施设备、工 具等物体表面黏附的极为危险而又无法用其他方法收集、 清除、销毁的各种 起爆药, 以保障搬运和处置安全。其操作方法可查阅相关的规程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