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爆炸物品销毁的定义、范围、种类及一般步骤
(一)爆炸物品销毁的定义
爆炸物品的销毁,是指以彻底丧失爆炸性能为目的的爆炸物品作业活动。
(二)销毁爆炸物品的范围
(1)确定不再使用的爆炸物品, 如工程剩余零散或已经拆封、加工等不得继 续保管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
(2)不得使用的爆炸物品:①淘汰报废、变质、损坏、故障、过期的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爆炸性原材料等; ②登记标识有重号、错号或者无登记标识 的民用爆炸物品;
(3)收缴的非法爆炸物品(包括超标伪劣烟花爆竹);
(4)无主的爆炸物品,如公众拣拾上交给公安机关的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爆炸性原材料等;
(5)因战争遗留在民间未引爆的军用爆炸物品。
(三)销毁爆炸物品的种类
符合上述范围, 实践中常见的需要销毁的爆炸物品有以下几类, 其中非法制造的爆炸物品的危险性远高于同类制式产品:
(1)民用爆炸物品,常见的有工业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管等,包括非法制造的爆炸物品, 如铵油炸药、电/火雷管、改制雷管, 以及用于非法制造爆 炸物品的爆炸性原材料,如起爆药、黑火药、烟火剂等;
(2)烟花爆竹,常见的有礼花弹、组合烟花等;
(3)军用爆炸物品, 常见的有炮弹、手榴弹、地雷、航弹、爆破筒、TNT 药块等。
(四)销毁爆炸物品的一般步骤
1.确定销毁方式,即通过检查需销毁爆炸物品的爆炸物质、结构和安全状态,并结合实施销毁的安全条件,确定安全、可行的销毁方法。
2.制订销毁设计方案和组织实施方案, 根据必要邀请专家论证或实验验证, 根据必要进行安全评估、委托安全监理, 依法向公安机关报告或备案, 接受监督。
3.监管部门同意实施销毁的,销毁单位技术负责人向作业人员技术交底, 按照设计施工, 实施安全警戒、安全监督, 实施爆炸物品查验登记、搬运、加工、 布置和销毁作业。
4.作业结束维持必要的警戒时间,检查确认无遗留未销毁的爆炸物品后, 解除警戒并撤离作业人员。
二、爆炸物品销毁的主要安全风险和事故原因
(一)爆炸物品自身的不稳定性
需要销毁的爆炸物品, 大多数因其化学性能不稳定, 容易受温度、湿度的影响发生自燃甚至爆炸,造成事故。
(二)更高的作业安全风险
在销毁爆炸物品的运输、装卸、搬运、 加工、布置等作业过程中, 比正常的爆炸物品作业更容易发生爆炸或燃烧事故。
1.由于大多数需销毁的爆炸物品化学安定性较差, 对外界的能量刺激敏感, 遭受挤压、碰撞、摩擦等机械作用, 以及受热、电流、静电等刺激时, 更易燃烧 或爆炸。
2.一些爆炸物品的销毁方式选择不当, 如由燃烧转为爆炸或者在化学分解过程中会发生剧烈爆炸反应的爆炸物品, 如果选择以燃烧或化学分解的方法进行 销毁,极易引发爆炸事故。
3.部分需销毁的爆炸物品包装破损泄漏,容易在运输、装卸和现场作业过程中互相接触形成敏感物质,引发燃烧或爆炸。
4.部分需销毁的爆炸物品包装损坏,装载、堆垛时因失稳而跌落,引发爆炸。
5.一些需销毁的爆炸物品在作业时易发生泄漏, 造成地面、人员衣服表面、 空中有爆炸性药尘沾染、悬浮, 不但增大了危险区域范围, 大大增加了发火概率, 而且发火后会迅速传播,特别容易引发更大范围的爆炸、燃烧事故。
(三)更高的公共安全风险
1.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公共安全爆炸事故。需销毁的爆炸物品在公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危及公共安全。
2.销毁作业过程中伤及公众的爆炸事故。
(1)在爆炸物品销毁活动中,管理、指导、采访、观摩和围观的人员较多, 如果组织和安全警戒不严谨,容易导致现场秩序混乱,或者过于接近需 销毁的爆炸物品,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
(2)如果在销毁前分拣不认真或者选择的销毁方法、场地不当,一些带有发射装置、延时装置的礼花弹或降落伞等可长距离飘浮燃烧的烟花爆竹, 可能在销毁过程中被发射、抛掷或明火飘散,导致周边发生爆炸、火灾等事故。
3.由于销毁的爆炸物品品种、性能不一,在销毁工作结束后,现场有可能遗留一些尚未彻底销毁的爆炸物品, 如不及时检查清理, 可能被公众特 别是儿童拣拾、把玩,引发爆炸伤亡事故。
三、 公安机关销毁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监督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自己拥有的民用爆炸物品需要销毁的, 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其中,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的产品,由省 级行业主管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炸物品由所在地县级公安 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公安机关受理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销毁报告后, 根据辖区管理的必要提出是否可以实施以及如何实施销毁的安全管理意见, 掌握销毁动态和销 毁流向数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委托爆破作业单位以爆炸法、燃 烧法销毁产品的,公安机关参照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进行安全监管。
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时, 与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管类似, 应当审查确认销毁设计和组织实施方案, 根据必要要求安全评估或论证, 核实现场施工 和销毁作业单位、作业人员, 监督爆炸物品的现场保管和流向登记,并对运 输、销毁现场组织必要的公共安全警戒。
(二)组织实施
由公安机关收缴的、公众拣拾上交的、民间发现的无主爆炸物品, 以及 战争遗留的军用爆炸物品,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