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类别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自身监管职责任务, 针对辖区行业活动的种类、规模和特点, 以日常检查为主, 多种检查类别相结合, 全面开展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 位治安检查工作。
(一)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指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派出所承担的对辖区全部从业活动现场进行的周期性监督检查, 是最基本和最常见的检查, 是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 治安管理现场监管的基础。
(二)突击检查
突击检查指根据研判、预警、案情通报等信息,针对某一时间段最有可能出现的隐患或违反管理规定的现象, 对辖区内全部或特定的民用爆炸物品单位或 从业活动临时组织实施不提前通知的现场检查。
(三)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指专门针对行业中可能普遍存在的某些突出问题, 或针对某项新制度、新措施的实施情况开展的现场检查。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检查事项, 往往以专 项检查的方式单独实施。
(四)综合检查
综合检查通常针对规模较大、检查项目较多、专业性较强、检查时间较长,不宜作为基层公安机关的日常检查内容, 而宜以省、市为单位, 抽调专门力量组 织检查组,以年度或更长时间为周期集中整合进行的现场检查。
(五)重大活动现场监管检查
重大活动现场监管检查指法定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具有重大公共安全风险的民用爆炸物品现场监管检查, 如从业单位实施的较大规模的爆炸物品销 毁活动、公安机关委托实施的爆炸物品销毁活动、城市或其他特别复杂环境下的 工程爆破项目等。在这些活动中, 公安机关在开展检查监督的同时, 负有维护周 边公共秩序、保障活动顺利实施的职责。
(六)工作检查
工作检查通常是上级公安机关组织开展的对基层公安机关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进行的现场检查。通过检查情况, 评价下级公安机关和辖区派出所 的日常监管工作情况。
(七)暗访检查
对于民用爆炸物品从业活动场所, 一般不宜采取暗访检查方式。如果有必要进入民用爆炸物品现场进行暗访, 应有切实、周密的措施, 并随时中止检查, 以 确保不发生因被检查单位按规定采取了治安防范措施而导致伤害检查人员的情 况发生,引发不必要的警情或后果。
二、检查的基本内容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检查的基本内容详见本手册第二章第二节“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基本制度”。辖区治安部门或基层派出所对某一从业活动现场的 检查,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许可信息与现场实际的一致性
即在现场收集许可证件、资质证件, 与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备案登记的信息进行核对, 这是现场检查最基本的内容, 主要目的是注意发现从业活动是否超越 许可的限制, 是否存在非法从业活动和非法爆炸物品, 是否存在重要岗位人员脱 岗,是否存在作业现场管理秩序混乱等问题。
(1)从业活动的主体许可信息,如单位许可证、人员许可证等;
(2)从业活动许可信息,如生产、储存、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的 主体、地点、时间、活动内容;
(3)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的相关许可信息,如品种、数量、来源、登记标 识等。
(二)封闭式管理暨治安保卫制度执行情况
(1)专库储存情况, 即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必须使用专用的储存仓库,禁止在专用储存库以外的地方存放;
(2)储存库建设、治安防范措施和安全评价等情况, 必须符合标准规定;
(3)储存设施的技防、人防、物防、犬防等治安防范措施的现状,必须符合标准规定;
(4)运输车辆和驾驶、押运人员的资质和安全设施现状,均符合相关规定,运输路线、时间等不超越许可限制;
(5)零散爆炸物品的保管箱,数量充足、安全可靠;在非加工、装药现场,无可见的零散民用爆炸物品;
(6)作业现场临时存放的现状,必须实施警戒和不间断看守;
(7)爆破作 业均由持证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
(三)流向查验登记制度执行情况
(1)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的查验、 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和报送情况, 包括储存库的出入库、爆破作业的现场收发、作业人员领退等;
(2)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登记标识与台账结存信息 一致;
(3)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登记标识质量可靠、信息准确。
(四)安全作业制度执行情况
指爆破作业、运输作业制度,主要包括:
(1)关键程序是否到位, 即备案、评估、监理合同、项目许可、购买(运输)许可、公告、警戒、起爆前检查确认安全、爆破后检查确认安全等事项 的落实情况;
(2)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到位,即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 保管员,以及安全监理人员等应当在场人员是否在场。
(五)整改落实情况
指对前期检查发现的从业活动中的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 是否已整改落实到位。
三、查验范围和对象
检查人员应当到达反映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执行管理规定真实情况的区域、 部位、地点,观察、接触、了解相关事物,以达到检查目的。
(一)主要现场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活动的现场, 通常包括生产现场、销售现场、爆破作业现场, 也包括与之关联的运输、储存现场。应当纳入查验的现场具体部位根据检查 任务有所不同,可以大致归纳为以下五类部位:
(1)民用爆炸物品储存部位和流转路线;
(2)治安保卫的执勤岗位和警卫值班室;
(3)治安防范技术监控重点部位和探测监控设备所在部位;
(4)民用爆炸物品从业活动区域与外界公共区域的隔离设施和紧邻的周边部位;
(5)其他根据从业活动实际确定的执行和影响执行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基本制度的要害场所部位。
(二)文件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时,根据需要应当查验被检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相关文件、 资料。
1.当前有效凭证和文件,包括:
(1)单位和个人等主体的许可证、作业证等证件;
(2)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等活动的许可证件;
(3)爆破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及其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等项目管理文件。
2.关于管理组织的当前有效企业文件, 包括成立安全管理、治安保卫机构 和任命负责人的文件,以及培训考核批准上岗资格的企业文件、人员编制清 单等。
3.关于发布有关管理制度的有效企业文件及制度内容,在重要岗位能够看到上墙的制度内容。
4.企业单位依法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其他文件资料,包括整改、奖惩、通报等企业文件。
(三)流向登记台账
台账主要指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查验、登记管理形成的登记记录和对应的凭证材料,包括:
1.交易凭证,如民用爆炸物品购销合同、合同双方单位许可证、购买许可证、双方交易账户信息及银行转账凭证、销售发票等。
2.运输凭证,如运输许可证件,承运单位和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 员资质凭证,提(押)运、出(入)库双方签字确认的运输详单等。
3.经办人身份凭证,包括办理销售、购买、提货、送货、作业领取和 退还民用爆炸物品的业务人员、作业人员的身份证、作业证、单位委托凭证 和介绍信等。
4.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 包括全部有民用爆炸物品转移交接的环节, 如生产下线、储存人出库、交易、运输、作业领用发放、‘爆炸物品使用消 耗、清退入库、销毁等环节,记录交接双方身份、流向原因、交接时间、品 种数量、物品登记标识、相关凭证等流向管理要素信息的登记台账和作业日志。
(四)生产区和储存库现状
对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活动的场所进行检查时, 应当根据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开展对应检查,至少包括:
1.门卫、巡查、值班的实际情况,包括实有治安保卫人员数量及其基本情况、岗位设置、出入门查验登记册、巡查(巡更)和值班日志。
2.各种技术防范设施、库区看守犬、与外界报警通信的可靠性情况。
3. 储存库房及其门窗和通风口锁闭、库区围墙、库区警卫值班室(防盗 防冲击措施、库区监控报警设备、通信设施、防卫器械)等治安防范基础设 施的完好性。
4.爆破作业单位储存库的库房、库房防护屏障的完好性及其内部、外部实际安全距离的变化,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好性和检测报告, 库区作业的 行为规范等情况。
5.民用爆炸物品实物,包括生产、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等现场存在的爆炸物品,包括爆炸物品实物、各类包装及警示、登记标识。
(五)以往记录
查阅一些由从业单位保存的记录, 可以有效弥补检查覆盖面和检查时间的局限性,最大限度地反映一个周期内的真实情况,主要包括:
1.视频监控记录,从中了解以往出人人员和车辆、持证上岗、双人双锁、有无无关活动、 有无非法流失等情况, 并确认监控的不间断运行。
2.系统报警日志,从中了解系统运行情况和报警原因、处置情况。
3.电子巡更记录,从中了解治安保卫人员以往的巡查情况。
4.已经实行运输车辆定位监控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轨迹记录。
5.值班日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