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执法手册

目录

第六节 流向登记监督管理

一、纸质台账检查

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单位进行检查时, 核对纸质台账信息是重点检查内 容之一。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台账登记信息是否完整、规范, 购买、运输、领用、 发放等原始单据是否保存完整。


二、信息系统巡查

公安机关通过系统查询统计,可以监控发现异常或违法违规信息, 在实 地核查属实后依法实施处罚。例如,系统统计发现某地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量 突然大幅度上升或下降,就需要实地核查具体原因; 根据系统统计的物品流 向轨迹与台账比对, 及时发现涉爆从业单位是否如实录入相关信息。


三、法律责任

根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违反流向登记管理制度的行为主要有 两类。

1.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 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2)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3)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4)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 证明复印件的;

(5)销售、购买、进出 El 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6)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 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7)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2.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许可证;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

(1)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2)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 故意隐瞒不报的;

(3)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