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执法手册

目录

第三节 民用爆炸物品登记标识

一、登记标识基本规则

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上应当有登记标识, 常规民 用爆炸物品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划分方法如表 8-1 所示。其中, 雷 管编号为登记标识, 当塑料导爆管仅用于雷管装配用的材料时, 可不再单独 标注登记标识。登记标识可使用文字、数字等方式标注。其中,基本包装单元上应有条形码、电子标签等电子标识,因电子标签存在成本较高的问题, 所以目前国内大多数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采用条形码作为电子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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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标识要求

登记标识的内容包括生产单位或生产地名称、生产日期等信息。

(一)最小计数单位登记标识要求

1.各类产品的外表面上应有登记标识。其中,雷管外壳上的登记标识应符 合《工业雷管编码通则》规定的要求。

2.生产单位或生产地应标注生产许可证上核定的名称,可以使用中文简称 或代号。生产单位代号由公安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定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 业统一编配,生产企业(含硝酸铵生产企业)代码如表8-2所示,该表的内容根据 生产企业增减由公安部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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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日期以年月日表示。用“00~99”两位数字表示公元世纪末二位年 份, 用“Ol~12"两位数字表示 l~12 月,用“01~31”两位数字表示 1~31 日。 例如,2009 年 4 月 28 日,用“090428”表示。
4.生产单位或生产地名称、生产日期的字高、字间距,因不同产品的几何 形状、材质、尺寸差异较大, 可以由生产企业根据产品的外形尺寸确定, 但应当 达到目视清晰可辨的目标。
(二)基本包装单元登记标识
1.生产单位或生产地名称应标注生产许可证上核定的信息,生产日期的要 求与最小包装单元一致,字号可根据基本包装单元的外形尺寸确定。
2.电子标识,是指以数字码或射频信号等方式标识物品管理信息的一类标 签,如条形码、电子标签等。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电子标识至少应包含以下信息: 生产单位. 、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品名、 规格、包装规格、包装方式、净质量;
(2)采用条形码标签时,打印条码应位于标签的中上方位置,四周留白不应 小于 3 毫米。工业雷管基本包装单元上的条形码标签应符合《工业雷管编码通则》 的要求;
(3)采用电子标签时,每个基本包装单元或一个管理批中至少应附有一个标签;
(4)每个基本包装单元上至少应有一种电子标识;
(5)电子标识的技术性能应满足气候及使用环境的要求,射频对爆炸物品及 作业场所的危险性应通过防爆安全认证。

三、 登记标识信息采集及流向登记
(一)信息系统采集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使用信息采集设备(如手持机), 结合单位管理 IC 卡 和人员 IC 卡,在每个环节采集物品登记标识信息,录人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 理系统, 从而绑定每个流转环节中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公安机关利用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输入登记标识信息(条形码编号等), 可以快速查询其 流转轨迹。
(二)纸质台账登记
民用爆炸物品在流转过程中, 要详细记录登记标识信息和关联的责任单位和 责任人(领用、发放人员签名), 同时保留与物品转移相关的许可证件、领料审批 单等原始单据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