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账登记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销售、运输、使用、销毁及相关的储存环节,一 旦发生权属、保管人或存放地点等实际状况转移,都必须详细记录物品种类、 数量、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信息。需要注意的是, 虽然上述的大多数信息已 经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但为了信息印证比对或防止系统故障发 生信息丢失等意外情况,必须详细登记纸质台账并保存一定期限备查。
二、备案制度
通过对物品转移等行为特别是无须公安机关许可的具体行为的备案, 公 安机关可以准确掌握民用爆炸物品的流转信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 例》规定涉及流向备案的内容主要有:
1.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包括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 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 存 2 年备查。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 3 日内, 将销售的品种、数量 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 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其中,买卖成交期限一般以发生实 物转移的日期为准。 .
2.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 3 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3.进出 El 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将进出 El 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4.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 2 年 备查。
三、银行账户交易制度
通过银行账户交易可以留下相应的轨迹,而与其对应的交易行为形成关联, 为公安机关后续管理及查处相关案件提供依据。从近年来公安机关查处的非法买 卖民用爆炸物品案件看,其中相当一部分违法犯罪的单位或个人为逃避打 击,尽量留下较少的交易痕迹, 有意通过现金和实物实施非法交易。例如, 2007 年某省一家雷管生产企业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在明知的情况下向不具 备购买资质的单位(个人)非法销售雷管近 500 万发,大部分通过现金交易,给公安机关查破案件造成了很大障碍。因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 23 条规定,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 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四、登记标识
通过对民用爆炸物品实施登记标识, 使进入流通领域的物品具有在一定 时期内的唯一身份标识(如雷管编号要求 10 年内全国唯一),利用纸质登记 台账和信息系统采集录入等方式,实现对物品流转轨迹的跟踪。
五、信息系统
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含民爆网络服务平台)采取单位、 人员、物品等信息的关联绑定技术, 实时采集、录人、查询物品流转信息,实现对民 用爆炸物品的信息化管理目标, 大大提升了公安机关的监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