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执法手册

目录

第四节 治安防范日常管理

一、单位主体责任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5 条第 l 款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 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储存库的治安防范工作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有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单位的治安保卫组织作为治安防范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 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负责治安防范的具体实施。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实际履行主要管理职责的人员, 既可以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行使主要管理职责的人员。

二、监督检查

储存库所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定期对储 存库的治安防范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凡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应当下 发书面整改通知, 责令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对存在重大隐患不适宜 继续储存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隐患消除为止。

一般情况下,上级主管部门是指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 输和爆破作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部门。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部分单位已无 明确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无明确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 公安机关要对其民用 爆炸物品储存库的治安防范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三、法律责任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49 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2)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 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3)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 炸物品的;

(4)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