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防范范围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 837)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是 指用于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包括地面库(含可移动民用爆炸物 品库)、洞库、覆土库以及煤矿、非煤矿山井下爆炸物品储存库。爆破作业现场 及教学科研单位存放少量民用爆炸物品的保险箱(柜)和作业现场临时存放设施 不作为库房对待。鉴于煤矿、非煤矿山井下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库房结构、 环境条 件与地面库房差别较大, 进出这些库房需要乘坐专门的运输工具并有严格的程序 规定, 受到非法侵犯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因此不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 范要求》的调整范围, 但此类库房所属单位也应当根据井下库房特点设置必要的 防范设施。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适用于所有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 包括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 以及教学、科研、检测等单位和中国人民 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从事非军事目的工程爆破的爆炸物品储存库。
二、治安防范目标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是落实民用爆炸物品治安保卫制度和封闭式 管理制度的重要体现, 是防止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失的重要手段, 也是公安机关 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
民用爆炸物品一旦非法流入社会,无论用于非法爆破作业还是实施爆炸犯 罪, 都可能对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纵观近年来各地发生的民 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大多与治安防范设施简陋、技防设施缺失、 人防力量薄弱、防范制度不健全和不落实等有直接关系。为有效防止民用爆炸 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案件的发生,单一的防范手段很难达到要求。因此, 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应当通过多种防范手段的组合与功能互补,使民 用爆炸物品始终处于有效监管范围,坚决防止非法流人社会,危害公共安全。 但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对治安防范只作了定性规定, 没有具体量化的标准, 各地对民用爆炸物品储 存库治安防范的要求各不相同。为此, 公安部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 综 合全国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现状, 吸收部分省市治安防范的有关规 定,制定出台了《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对民用爆炸物品储 存库的治安防范作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成为公安机关监督指导单位落实 治安防范措施的重要依据和执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