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储存库定义及类型
(一)地面库
地面库是在地面建设的专门用于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库房。地面库建筑结 构简单, 施工方便, 国内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储存库大多为地面库。
(二)洞库
洞库是由山体表面向山体内水平掘进的用于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洞室。 洞库一般在地质结构稳定的山体开挖, 与地面库相比,具有防破坏、防盗抢 能力强, 温湿度稳定等特点。
(三)井下库
井下库是在地下矿井水平掘进用于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洞室。长期进行 井下开采作业的煤矿、铁矿等大多开挖井下库,一般储存量较小,如炸药存 量不超过 2 吨。
(四)覆土库
覆土库是利用山丘等自然条件, 在建筑物顶部及侧向覆盖土层用于储存 民用爆炸物品的建筑物。覆土库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储存库后侧长边紧贴 山丘,顶部覆土,在前侧长边覆土至顶部, 两侧山墙为储存库出入 l5 及装 卸站台;另一种是其顶部覆土至储存库两侧及背后, 前墙设有储存库出人 15 及装卸站台。覆土库既可以降低意外爆炸造成的危害, 还可以保持库房内的 温湿度相对稳定。
(五)可移动库
可移动库是能够借助交通运输工具或自身装置实现移动搬运, 可以单体或组 合形式, 经过安置或组合即可重复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可移动民用爆炸 物品库能随着爆破作业地点和环境的变化而搬迁移动,具有设计简化、建设周期短、可重复使用等优点,特别适合于流动性较强的爆破作业单位。
(六)临时保管设施
临时保管设施, 是指根据爆破作业项目施工要求, 在爆破作业现场附近临时 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建(构)筑物或符合安全要求的箱、柜、车、船等。临时保管 设施应设专人看护, 制止无关人员接近保管设施或接触民用爆炸物品, 一般不得 过夜存放,当天剩余物品应当退回专用储存库保管。对于 24 小时连续施工的爆 破作业项目, 如需过夜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应经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意, 并严格控制储存量。
二、储存库总体要求
(一)环境要求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要设在远离城镇的独立地段, 不应建在城市或重要保护 设施或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目标附近;不应布置在有山洪、 滑坡和其他地质危害的地方, 应尽量利用山丘等自然屏障; 不应让无关人员和物 流通过储存库区。
(二)外部安全距离
外部安全距离, 是指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与外部各类目标之间, 在规定的破 坏标准下所需的距离。它是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确定 的, 包括与周围居民区、工矿企业、铁路、公路、河流航道、供电设施、城镇等 目标的距离。由于库区内各库房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不同, 因此应分别计算并 按其最大值确定。
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后, 会同时产生空气冲击波、爆破碎片、地震、飞石和高 温火焰等危害, 设计施工时应充分考虑减小这些有害因素。一般情况下, 地面库 外部距离按照冲击波危害计算确定, 洞库和覆土库的外部距离按爆破飞石、爆炸 空气冲击波、爆炸地震波危害分别计算,按其最大值确定。
(三)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是指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之间, 在规定的破坏标准下所 需的最小距离。它是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确定的, 内部 安全距离以防止库房之间相互殉爆为目标。
(四)建筑结构及布局
总平面布置主要是库区内库房、运输道路、值班室、警卫室、消防设施和围 墙等的布置方式, 设计时要充分利用地形条件, 以便于运输、管理和安全为原则。
计算药量较大的储存库风险高、外部距离大, 因此不宜布置在储存库区出人 口附近,应当布置在距外部目标较远的库区里侧。地面库之间长面相对布置,不利于有效防止殉爆。
根据《厂矿道路设计规范》规定,储存库区运输道路纵坡不宜大于 6%, 这有利于危险品运输、装卸过程的安全。
储存库围墙既有防盗作用,也有防火、隔火作用,储存库墙脚到围墙的 距离太近或围墙高度太低都起不到防盗和防火的作用。储存库区一般地处偏 僻复杂的环境, 有的位置如确实不便于垒砌围墙且本身具有防盗、防火作用 的, 可不设密实围墙,允许设铁丝网围墙。对可移动民用爆炸物品库区, 比 固定式地面库围墙的要求相对较低,可以使用电子围栏代替密实围墙。
(五)治安防范
治安防范, 是指综合利用社会公共资源、单位自备资源, 以安全防范技 术为先导,以人力防范为基础, 以技术防范和实体防范为手段,具有探测、 延迟、 反应有序结合的安全防范服务保障体系,是以预防灾害损失和违法犯 罪行为为目的的一项公安业务和社会公共事业。治安防范是公安工作信息化 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单位防范、社区防范、街面路面防范等。对民用爆炸 物品储存库而言, 治安防范是指综合利用人防、物防、技防和犬防等防范措 施, 探测、延迟盗窃、抢劫、破坏、非法入侵等违法犯罪行为并迅速作出反 应, 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以及爆炸事故的系统工程。
(六)消防要求
鉴于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的性质, 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消防要求 比较高。第一, 库房建筑本身有防火等级要求,储存库建筑的耐火等级至少 为三级, 根据储存物品性质和存量再相应提高耐火等级,库房地面采用不发 火材料。第二,库房及围墙外也要有防火措施,对小型库而言,库房门口 8 米范围内不得有易燃物品,15 米范围内不应有针叶树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 物, 库区内不应堆放易燃物和种植高棵植物,草原和森林地区的储存库周围 宜修筑防火沟渠。第三,必须配备充足的消防设备,小型库一般要配备 l 5 立方米以上的消防水池,每个储存库应配备至少两个 5 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 盐干粉灭火器。
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
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过程中,首先在生产、销售企业引人安全评价机 制,按照《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导则》(WJ 9048)的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生 产、销售企业实施安全评价,其储存库房作为安全评价的内容之一。2009 年 9 月,公安部发布《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 (GA/T 848), 为实施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安全评价提供了依据。民用爆炸物品 储存库安全评价的基本要求、主要事项及目的意义详见本手册第二章。
(一)工作程序
安全评价是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 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 法, 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识别与分析, 判断工程、系 统发生事故和急性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建议, 从而为工程和系统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安全评价的基本 工作程序如下:
1.前期准备。
(1)由被评价单位自主选择评价机构并出具委托书;
(2)评价机构核实被评价单位的有关许可证明或相关批准文件,明确被 评价的项目和范围, 与被评价单位签订安全评价合同;
(3)组建安全评价组,了解被评价项目的情况,收集相关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及与评价项目相关的安全数据资料;
(4)按照评价机构提出的要求, 被评价单位提供真实有效的评价所需的 技术资料;
(5)根据被评价单位提供的项目资料进行专业审核和分析;
(6)确立符合性安全检查内容;
(7)确定风险评价方法。
2.符合性检查评价。
(1)按照评价机构制定的安全评价作业文件程序进行符合性检查考评。 考评时, 评价机构应派评价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检查。
(2)由现场考评人员汇总发现的问题, 书面列出对策措施要求。对策措 施分为应采纳措施和宜采纳措施,其中, 应采纳措施为否决项不合格或评价 机构认为风险不可接受的问题; 宜采纳措施为非否决项不合格或其他问题。
(3)对应采纳措施, 由被评价单位按要求实施整改后, 向评价机构出具 整改报告,由评价机构对整改结果予以确认;对宜采纳措施, 可列计划逐步 整改。
3.风险评价。选择合适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对项目进行整体风险 评价, 明确评价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是否得到控制以及受控的程度如 何,预测事故后果。
4.安全评价结论的表述。
(1)安全预评价结论。应概括评价结果,给出评价项目在评价时的条件 下与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的符合性结论,给出危险、有 害因素引发各类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的预测性结论,明确评价项目建 成或实施后能否安全运行的结论。
(2)安全验收评价结论。列出评价项目投入使用后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危险、危害的程度;符合性检查综合评价结论;明确是否具备安全验 收的条件;对不具备安全验收条件的项目明确提出应整改的措施建议。
(3)安全现状评价结论。列出评价项目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危险、 危害程度; 符合性检查综合评价结论; 明确是否具备继续使用的条件; 对不具备 安全使用条件的项目明确提出应整改的措施建议。
(二)注意事项
1.安全评价范围。爆破作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在用民用爆炸物品 储存库(包括地面库、可移动民用爆炸物品库、洞库、覆土库), 应当实施安全预 评价、 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 煤矿、非煤矿山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 不实施安全评价, 此类储存库由安监等主管部门对井下开采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或 验收时,一并进行安全评价或验收。
2.安全评价机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 定》和公安部有关要求, 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安全评价, 由取得 业务范围为“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的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 担; 从事安全评价的专业人员, 应取得安全评价师执业资格;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 火炸药、爆破工程、安全工程类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
安全评价机构由爆破作业单位自主选择, 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 与安全评价活动,不得要求爆破作业单位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 价, 不得采取任何形式限制外地安全评价机构到本地开展评价活动, 不得干预安 全评价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 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
3.安全评价的组织实施。爆破作业单位确定评价机构后,出具委托书, 由 评价机构核实爆破作业单位的有关许可证明或批准文件,明确评价项目和范围, 并在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安全评价合同后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安全预评价和安全 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对安全预评价结论不合格的, 不得进行建设; 对安全验收评价结论不合格的, 不 得进行验收; 对安全现状评价结论不合格的, 公安机关要依法暂停相关许可审批, 直至其完成整改并经安全评价机构重新作出合格安全评价结论。
4.安全评价的收费。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 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目前, 主要根据行业自律的方式限定标准收费。 各地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以及周边区域收费情况, 商请 物价部门核定本行政区域实施安全评价的指导性收费标准。
(三)法律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安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爆破作业单位应及时委托有资质 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委托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的, 由爆破作 业单位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公安机关检查发现储存库安全条件发生重大变 化的, 应当立即停止购买、运输等许可活动,督促单位通过转移至合格库房 等方式妥善处置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
安全评价机构在从业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现象的, 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 承担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1.刑事责任。《刑法》第 229 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 计、 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 严重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 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 5 年以上 l0 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 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 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
2.行政、民事责任。对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62 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 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 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本法第 79 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 工作的机构, 出具虚假证明,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 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单处或者 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36 条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警告, 并处 l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①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②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 成重大损失的;
③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 价活动的;
④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⑤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 重影响的;
⑥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⑦定期考核不合格, 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⑧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⑨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⑩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38 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撤销其相应资质:
①不符合本规定第 8 条、第 9 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②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③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资质的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