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条件及程序
(一)许可条件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 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 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 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文件;
(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式;
(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5)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6)运输车辆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二)许可程序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 3 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 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 可证》,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许可证内容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 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 种、数量。
二、运输基本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方式包括公路、铁路、水路及航空运输,目前大多 采用公路运输。无论采用何种运输方式, 都必须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 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通过铁路、水路和航空等方式运输的,除应取得公 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外,还应当遵守铁路、水路和航 空等主管部门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一)道路运输
1.汽车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1)出车前,由单位负责运输的负责人检查车辆状况, 确认符合安全条 件后方可允许出车;
(2)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 前后两部汽车的距离不应小于 50 米, 上山或 下山时不小于 300 米;
(3)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
(4)在雨天或冰雪路面上行驶时, 应采取防滑安全措施;
(5)车上应配备灭火器材,并按规定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 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6)在高速公路上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应执行国家或公路所在地人民政 府的有关规定。
2.公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途中避免停留住宿,禁止在居民点、行人稠 密的闹市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重要建筑设施等附近停留。确需停留 住宿的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二)铁路运输
铁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除执行铁道部门有关规定外, 还应遵守下列规 定:
(1)装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不应溜放;
(2)装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 应专线停放,与其他线路隔开,通往该
线路的转辙器应锁住,车辆应锲牢,其前后 50 米处应设危险标志,机车停 放位置与最近的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的距离, 不应小于 50 米;
(3)装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与机车之间, 炸药车厢与起爆器材车厢中 间,应用一节以上未装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隔开;
(4)车辆运行的速度,在矿区内不应超过 30 公里/小时、厂区内不超过
15 公里/小时、库区内不超过 l0 公里/小时。
(三)水路运输
1.水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应用筏类工具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2)船上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3)船头和船尾设危险标志,夜间及雾天设红色安全灯;
(4)遇浓雾及大风浪应停航;
(5)停泊地点距岸上建筑物不小于 250 米。
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机动船,应符合下列条件:
(1)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船舱不应有电源;
(2)底板和舱壁应无缝隙,舱口应关严;
(3)与机舱相邻的船舱隔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4)对邻近的蒸汽管路进行可靠的隔热。
(四)航空运输
用飞机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应严格遵守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和我国有关 航空运输危险品的有关规定。
(五)装卸要求
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应遵守以下规定:
(1)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2)有专人在现场监督;
(3)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允许在场;
(4)民用爆炸物品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
(5)雷管等起爆器材, 不应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装卸;
(6)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应装卸爆破器材;
(7)装卸民用爆炸物品的地点, 应远离人口稠密区, 并设明显的标志,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灯;
(8)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摩擦、撞击、 抛掷、翻滚、侧置及倒置民用爆炸物品;
(9)装载民用爆炸物品应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
(10)用起重机装卸民用爆炸物品时,一次起吊质量不应超过设备能力 的 50%;
(11)分层装载民用爆炸物品时,不应站在下层箱(袋)上装载另一层, 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分层装载时不应超过两层。
三、民用爆炸物品运输日常管理
(一)日常管理措施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监督检查, 督促单位 严格落实以下措施:
(1)携带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一 次使用有效,严禁多次重复使用;
(2)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3)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 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其中民 用爆炸物品运输车应当为符合《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WJ 9073) 规定的专用封闭式运输车辆;
(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5)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 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 并远离建筑设施 和人口稠密的地方, 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6)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 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 止无关人员进入;
(7)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8)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验收货物并在《民用爆炸物品 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后 3 日内,将许可证交回发证公安机关核销。
(二)许可工作规范
收货单位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时, 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尊重企业自 主选择权,不得指定或限定民用爆炸物品承运、配送单位。
(三)法律责任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2)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3)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4)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 品警示标志的;
(5)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 地点经停的;
(6)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7)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