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执法手册

目录

第一节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安全管理

一、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情形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 品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生产企业购买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爆炸性原材 料(如炸药生产企业所需的硝酸铵或导爆管生产企业所需的黑索今、太安 等), 无须申办《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但应在买卖成交 3 日内向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本条规定仅限于爆炸性原材料, 如果生产企 业购买其他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成品,如炸药生产企业检测试验所需的雷 管、导爆管等,仍需经公安机关许可购买。

(二)销售企业购买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 生产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无须申办《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但应 在买卖成交 3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三)使用单位购买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申办《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包括爆破作业单位、教学科研单位等其他需要使 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凭《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提出 申请, 教学、科研等其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凭科研合同、教学计 划等证明文件由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四)进出口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 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并严格按照 审批的品种、数量开展进口、出口业务。

(五)混装车作业单位购买

爆破作业单位使用混装车作业系统为本单位爆破作业项目实施爆破作业的, 所使用的硝酸铵由爆破作业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购买申请,并提供经审批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等证明文件。其中, 混装车作业系统仅限用于本单位合法的爆破作业活动, 因此, 拥有混装车作业系统的生产或销售企业应当在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 可证》后,方可使用该系统实施本单位合法的爆破作业活动, 购买硝酸铵执行前款规定。


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条件及程序

(一)许可条件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二)许可程序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 5 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许可证内容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 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三、民用爆炸物品购买日常管理

(一)购买行为规范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购买单位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供销售单位查验;

(2)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 现金或实物进行交易;

(3)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 2 年备查;

(4)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买卖成交之日起 3 日内, 将销售、购买的品种、数量等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5)进出日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将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 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许可工作规范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时,公安机关 应当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权,不得指定或限定民用爆炸物品供货单位。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既可以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 也可以向销售 企业购买,且既可以向本地生产、销售企业购买, 也可以向外地(含省外)生 产、销售企业购买,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作出限制性规定。

(三)法律责任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 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2)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3)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 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4)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 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5)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 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 系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