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执法手册

目录

第二节 爆破作业项目备案和行政许可

一、爆破作业合同备案

(一)概念及目的

1.爆破作业合同备案, 是指受委托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的爆破作业单位,

将与爆破作业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及其相关的管理资料送达项目 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承接该爆破作业项目的基本情况。

2.通过爆破作业合同备案及其审查,爆破作业单位检查完善承接实施 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条件, 公安机关掌握辖区内爆破作业项目情况和安 全管理要素信息,为安全管理做好准备。

(二)基本依据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 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 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GA991)进一步规定,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接受委托实施爆破作业,应事先 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 并在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 3 日内, 将爆破作 业合同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也就是说,只要实施营业性的 爆破作业活动,都必须签订合同,且必须执行备案制度。

(三)基本内容

为了达到衔接公安机关现场监管的目的,爆破作业合同备案至少应当提交 下列资料:

1.爆破作业合同。该合同应当能够明确爆破作业项目基本情况、合同主 体、实施地点和周期等。

2.基本许可信息。这些信息包括爆破作业单位许可信息、爆破工程技术人 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作业许可信息, 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专用的 单位、人员信息卡;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等。

3.组织管理信息。这些信息包括爆破作业单位为该爆破作业项目成立项目 部、任命项目负责人的文件, 项目部地点, 项目的现场负责人、治安保卫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4.涉爆活动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所需的各类信息, 如经企业批准实施的爆破设计方案, 其中应明确施工时间、民用爆炸物品进场时 间、爆破作业方式和规模, 民用爆炸物品的种类、数量、购买渠道、运输和储存 保管方式, 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地点、种类数量、存放设施, 需实施安全警戒 的区域和位置,拟设置爆破施工公告和爆破公告的地点和方式等。

(四)备案审查

公安机关在受理爆破作业合同备案时, 应当遵守受理备案的工作规范, 并且 要注意下列要求:

1.审查,即对备案资料的审查。一般有以下三个方面:

(1)确认资料完整;

(2)确认资料有效(发证机关、印章、有效期等);

(3)确认各资质证件之间、各申报事项之间的要素信息一致、互相支持,不 得相互矛盾甚至抵触。

2.补正,即对缺少的或不完整的、未说明情况的、失效的资料, 向提交备 案的单位提出限期补正要求。

3.核实,即对重点信息进行核实。一般有以下两个方面:

(1)资料核实。仅对存在非真实问题的资料,向出具证件、资料的机关进行 核实。

(2)现场核实。特别是对爆破施工作业、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和加工、警 戒范围和哨位、爆破施工公告和爆破公告等重要活动地点进行核实、确认。现场 核实工作应当由治安部门会同辖区派出所共同开展, 以便明确和落实现场监管任 务。

(五)备案后续工作

在受理爆破作业合同备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围绕满足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的要求,立即跟进相关工作,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甄别是否包含需要行政许可的项目,即要注意分析爆破作业项目中 是否存在应当行政许可的项目, 如果是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 附近实施的爆破作业,应当明确告知行政许可的要求。

2.根据本地实际告知管理事项,即要注意结合本地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制度、项目环境区域治安特点,以及道路、地质、水文等影响民用爆炸物品 运输、保管、使用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告知、提醒、 督促项目单位落实相 关安全管理工作。

3.衔接监管工作, 即要把已经备案的爆破作业项目情况和管理要素信 息向项目所在的辖区派出所通报,以便及时跟进现场监管;对于其他监管部 门在本项目也承担监管责任的, 特别是存在安全生产等重大监管责任或存在 应当由其他监管部门甄别、掌握政策问题的,应当在许可爆破作业单位购买 民用爆炸物品前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以便明确落实相关责任。


二、爆破作业项目行政许可

(一)依据和范围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 程设施附近实施的爆破作业项目, 应当向地市级公安机关申请取得爆破作业项目 行政许可。

1.城市爆破作业。城市,可以依照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 行规定》的规定划分,包括城区和镇区。

(1)城区,含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城市公共设施和居住设施 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地域;

(2)镇区,含镇所辖居民委员会地域, 常住人员在 3000 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 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2. 风景名胜区爆破作业。风景名胜区, 以《风景名胜区条例》 为界定依据, 包括国务院审批认定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认定的省级风景 名胜区。

3.重要工程设施附近爆破作业。重要工程设施,可以按照《企业事业单位 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界定,包括下列设施:

(1)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2)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以及铁路、高速公路项目等重 要交通设施;

(3)国防科技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4)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5)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6)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7)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8)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9)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 单位;

(10)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11)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对于“附近”的距离界定, 可以参照重要设施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关于重点 设施保护行政规章中关于禁止或必须经批准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的距离规定; 没有 规定的,可以参照《爆破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基本许可条件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爆破作业项目的行政许可 应当具备以下六个方面的条件:

1.属于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项目在法定需要公  安机关审查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范围内, 即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 附近之内实施的爆破作业。非规定范围内的爆破作业项目不需要审批, 公安机关 不受理相关申请。

2.具备相应的资质。申请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以 及该项目的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应当持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具 备与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3.已经签订爆破作业项目合同。申请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的爆破作业单位与 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了有效的建设项目合同, 能够明确项目合法, 以及爆破作业地 点和大致周期,签订合同的施工单位与申请许可的单位一致。

4.已经编制爆破设计方案。爆破作业单位已经编制并审核通过爆破设计方 案, 明确了爆破作业的基本方式、规模、等级, 设计、审核人员具备规定的资格 等级。

5.已经安全评估,取得可行的评估结论。凡是需要行政许可的爆破作业项 目, 都要取得爆破安全评估报告, 具有符合性结论, 从事安全评估的爆破作业单 位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6.已经签订安全监理合同。凡是需要行政许可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 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与爆破安全监理单位签订爆破安全监理合同, 从事安全监理 的爆破作业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三)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及其申请、受理、审批工作应当符合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同时要注意下列事项:

1.申请文书和申报资料。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提交符合《爆破作业项目管 理要求》 (CA 991)规定的《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并随附能够证明具 备许可条件的相关资料,包括:

(1)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和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2)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3)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4)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5)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等。

2.受理审查。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申请由项目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 受理。受理申请时,应当检查申报资料的种类、内容、有效性是否符合受理 要求。

3.补正。 对缺少或不完整的、未说明情况的、失效的申报资料, 向提 交申请的单位提出限期补正要求。

4.核实。即对重点信息进行核实,一般有以下两个方面:

(1)资料核实。应当对存在非真实问题的资料,向出具资质证件和证明 材料的机关进行核实。

(2)现场核实。特别是对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警戒范围、 警戒哨位、爆破施工公告和爆破公告等地点进行核实、确认。现场核实工作 应当由许可机关会同项目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辖区派出所共同开展,以便 明确和落实现场监管的任务。

5.决定。根据《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GA 991)的规定,对爆破作 业项目许可申请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行政决定。

6.通报。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将爆破作业项目许可情况向项目所在地县 级公安机关和辖区派出所通报, 以便及时跟进现场监管;对于在本项目中也 承担监管责任的其他监管部门, 特别是存在安全生产等重大监管责任或存在 应当由其他监管部门甄别、掌握政策问题的,应当在爆破作业施工前向相关 部门进行通报,以便明确落实相关责任。


三、爆破作业项目备案

(一)依据和目的意义

1.爆破作业项目备案,是指根据《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GA 991)的规定,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实施爆破作业活 动结束后 l5 日内,将经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情况, 向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 安机关备案,并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的报告活动。首先, 该备案事 项限于由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的爆破作业项目。其次, 该备案在项目的爆破活 动结束后进行, 而不一定是在建设项目结束后进行。最后,备案内容是爆破 作业项目的完成情况。

2.爆破作业项目备案的目的和意义。

(1)实现监管衔接, 即使《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发证机关能够及时 掌握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作业项目活动情况;

(2)实施业绩备案, 即为单位资质管理提供及时有效的业绩记录, 因此 这一备案区别于项目的“合同备案",也可称为单位的“业绩备案”

(3)有效开展对项目的评价,即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 近等公共安全高风险的爆破作业项目完成后,通过及时、全面地汇总爆破作 业项目管理责任有关各方的意见, 为公安机关和行业评价爆破作业项目完成 情况提供有效依据。

(二)备案资料

爆破作业项目备案工作依照《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 991)执行。 备案时应当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并随附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 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及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报告。

(三)备案受理

1.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在爆破作业单位提交的《爆破作业项目 备案表》中填写“批准备案意见"之前,应当将委托爆破单位、爆破作业设 计施工单位、安全评估单位、安全监理单位及其主要作业人员、有关结论意 见、设计方案、评估和监理报告等与本公安机关在项目施工前受理的备案资 料、受理行政许可时的随附资料以及日常监管工作情况进行认真的核对, 确 认提交资料正确后, 才能作出批准备案的意见。

爆破作业单位违反管理规定,应当由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发证机关 对其资质作出降级、吊销等行政决定。鉴于此,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发现爆 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 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或发生 较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应当及时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签发 公安机关通报, 附送有关处罚决定文件; 办案单位是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 安机关的,可另在《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中简单说明有此案件,并说明案 件材料已另送。

2.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在受理爆破作业项目备案 时, 主要审查备案的及时性,各意见单位与相关资料的一致性, 各项意见的完 整性、明确性和有效性。爆破作业单位业绩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爆破作业项目备案业绩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