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执法手册

目录

第四节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

(一)检查内容

(1)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计划情况;

(2)爆破作业人员培训档案记录情况;

(3)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师资选聘情况;

(4)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掌握情况;

(5)爆破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爆破作业人员履行岗位安全管理职责情况;

(7)爆破作业人员从事的爆破作业活动与其作业类别、范围是否相符。

(二)检查方式

(1)实地检查,包括现场检查、暗访监督、突击抽查等方式;

(2)系统巡查,包括利用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或视频监控系统等方式。


二、许可证发放、换发及撤销

(一)发放

1.对考核合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要按照公安部规定的许可证件式样,及时

录入系统打印制证、发放证件。

2.《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照片;

(2)许可证编号;

(3)姓名;

(4)性别;

(5)民族;

(6)出生日期;

(7)公民身份号码;

(8)工作单位;

(9)作业类别;

(10)有效期;

(11)签发机关;

(12)签发日期。

3.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照片;

(2)作业证号;

(3)姓名;

(4)公民身份号码;

(5)工作单位;

(6)作业级别;

(7)作业范围;

(8)有效期;

(9)签发机关。

4.《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 4 年。

(二)换发

1.延期换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人员、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在期满前 30 日内,向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申请。

2.变更单位换证。爆破作业人员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当向现单位所在 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提交《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原单位出 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现单位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 文件。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变更工作单位的, 应当向现单位所在地省级公安机 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 全作业证年审(换证)申请表》,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现单位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爆破工程技术 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的, 出具工作单位同意受聘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单位 聘任协议,如为事业编制的,爆破作业单位不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三)注销、吊销

1.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如被刑事处罚、患妨碍爆 破作业的疾病等, 由签发公安机关注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

2.爆破作业人员、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因故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或爆破作 业人员年满 60 周岁的, 由签发公安机关撤回并注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目前,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从业年龄没 有具体要求,但应以其身体条件能从事具体的爆破作业活动(如方案设计)为 基本要求。

3.爆破作业人员逾期 3 个月未换证的,由签发公安机关注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逾期 1 年未换证的,由签发公安机关注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

4.爆破作业人员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 由签发公安机关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