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执法手册

目录

第三节 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监管

一、爆破作业单位行为规范

(一)按照资质等级、从业范围承接爆破作业项目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定的资质等级、 从业范围承接爆破作业项目。 一是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不得超过其资质等 级;二是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不能超过其从业范围。

(二)不应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非法的生产活动主要包括: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或上述证件 超过有效期限的,以及超越核定的采矿区域、界限进行开采作业的;

(2)道路、水利、 电力、市政和基础建设等工程,没有政府有关部门出 具的同意立项或施工的证明文件的;

(3)拆除爆破作业项目,不能提供拆除目标所属单位(或个人)同意拆除 的证明文件的;

(4)农村打井、宅基修整,不能提供村(居)委会或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施 工的证明材料的;

(5)其他无法提供合法性证明材料的爆破作业项目。

(三)不应转包爆破作业项目

具备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 应当由 本单位实施爆破作业,不得再向其他爆破作业单位转包;如果爆破作业单位 无法完成爆破作业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依法与原承包单位解除合同后,与新 单位签订合同。具备爆破作业资质的路桥、市政、水电等项目的总承包单位, 在本单位无法完成的情况下可以将其中的爆破作业项目分包一次, 但禁止承 接爆破作业的分包单位再次转包。

(四)安全评估、安全监理要求

不应为本单位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评估、 安全监理;不应在同一爆破作业项目中同时承接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 监理。其中,  “有利害关系”是指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包括两家单 位有共同股东或投资人、两家单位有隶属关系(如一家单位为另一家单位的 子公司)、两家单位有债权债务关系等情形。

(五)备案管理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爆破作业业绩档案管理制度,在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 15 日内,如实将本单位从事爆破作业活动的有关情况录入民用爆炸 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爆破作业项目业绩是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申请换证或升 级工作的基础, 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登录项目所在省的民用爆炸物品网 络服务平台,开展合同备案、项目审批和业绩备案工作,同时将相关材料送 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

(六)从业人员管理

爆破作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涉爆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应聘用无爆 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首先, 爆破作业单位聘请的从事爆破作业 的人员,包括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 必须取得相应 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其次,爆破作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的管理, 督促其熟练掌握并严格遵 守爆破作业的法律、 法规和技术标准,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 要及时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流向登记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 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 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 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 2 年备查。

(八)符合标准要求

实施爆破作业, 应当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在 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爆破作业 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九)爆炸物品销毁

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 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 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管理

(一)换证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不实行年审制度。不实行年 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单位的动态监管,单位基础信息变更、申请升级 或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需要降级、撤销的, 公安机关都需要随时作出处理。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60 日内,以及法定代表人、技 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 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对申报材 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二)降级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较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 签发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 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 并根据降级情况重新核定从业范围。被降低资质等级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3 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其中,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较大爆破作 业责任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 伤,或者 l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撤销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 未按照 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或发生重大(含)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等情形的, 应书面告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签发公安机关。签发公安机关接到书面 告知后, 应当组织复核。 对经复核属实的, 应撤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重大爆破作业责任 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 或者 l00 人以上重伤, 或者 l 亿元以上直接 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爆破作业单位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检查发现爆破作业单位 及爆破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 应当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并 将有关情况通报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

(1)伪造、买卖或者出借、租借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

(2)超出许可资质等级、从业范围从事爆破作业;

(3)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

(4)聘用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5)将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转包;

(6)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

(7)为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 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8)承接同一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9)爆破作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10)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11)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其中,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1)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2)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 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3)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 取登记记录的;

(4)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