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执法手册

目录

第二节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

一、爆破作业单位基本条件

(一)合法性条件

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这是实施爆破作业项目的基本条 件。

1.煤矿、非煤矿山等企业的爆破作业项目涉及的合法性证明材料一般 应包括

(1) 《采矿许可证》;

(2) 《安全生产许可证》;

(3)国土部门核定的采矿区域证明文件。

以上证明文件必须标明有效期限,公安机关在核发非营业性《爆破作业 单位许可证》时,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应当与其一致。同时,公 安机关应当加强与国土、安监等职能部门的信息沟通,凡采矿企业许可证到期、 被停产停业整顿或因其他原因临时停止开采作业的, 要同时停止审批与爆破作业 相关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等活动。

2.与道路、水利、电力、市政和基础建设等工程项目有关的临时爆破作业 项目,委托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准予工程项目立项或施工 的证明文件。

3.拆除爆破作业项目应当提供拆除目标所属单位同意拆除的证明文件。

4.其他可以证明生产活动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如农村打井、宅基地平整等 涉及爆破作业的, 应当出具乡、镇政府或村(居委会)批准打井或建房的证明文件。

(二)制度条件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 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流向登记制度;

(2)库房管理制度;

(3)作业现场管理制度;

(4)废旧爆炸物品销毁制度;

(5)安全例会制度;

(6)安全教育制度;

(7)安全检查制度;

(8)消防管理制度;

(9)安全保卫制度;

(10)定员定量制度;

(11)装卸管理制度;

(12)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3)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储存库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14)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15)火灾爆炸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6)丢失被盗抢等案件应急处置预案;

(17)其他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爆破作业单位制定上述制度, 必须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 防止照抄照 搬、不具有操作性而难以落实。

(三)人员条件

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等岗位, 并配 备相应人员。上述岗位职责应当以单位文件的方式进行明确, 对应岗位人员应当 由单位核发岗位聘任书。相应人员岗位职责详见本手册第四章。


二、爆破作业单位具体资质条件

爆破作业单位的具体资质条件包括单位主体资格、储存仓库、资金条件、人员 条件、 专用设备、施工业绩等方面,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 位的要求不同,而不同级别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也不同,具体要求如表 3—2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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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审查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时, 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 问题:

(一)主体资格

主体资格, 是指工商部门认可的法人资格, 一般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新成立、合并重组单位经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预核准通知书等。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申请非营业爆破 作业单位资质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单位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 上标明的单位名称一致。

(二)储存库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储存库必须自有、自用, 且经过有资质的安全评价 机构评价合格。其中, 自有是指爆破作业单位拥有库房所有权和处置权, 一般在 本单位自有或长期租赁的土地上自行建设的库房。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因施工作 业流动性强, 独立建设库房的实际意义不大, 因此, 可以租用其他民用爆炸物品 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或爆破作业单位的库房, 其租用期限应当与单位许可证的期 限对应,一般应在 3 年以上。     .

(三)学科范围

理学、工学学科范围的认定一般以持有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为准。理学、 工学学科一般有力学、物理、化学、土木工程、水利工程、矿业工程、交通 运输工程、环境科学工程、兵器科学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地质资源与 地质工程、石油与天然气工程等;学位一般有理学学士、理学硕士、理学博士, 工学学士、工学硕士、工学博士等。对技术职称证书标明理学、工学学科范 围的,也可认定为理学、工学学科范围。

(四)技术职称

技术职称由具备职称评定权的政府部门或社会单位评定, 如政府的人事主管 部门, 国家认可的科研院所、高校等单位。职称系列一般包括教学系列、工程系 列、研究系列等。教学系列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等, 工程系列一般包 括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 研究系列一般包括助理研究员、副研究 员、研究员等。

(五)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或者自有资产的货币数额的体现, 是 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 是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营范围和方式的主要 依据。认定注册资金应当以具有合法有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 准,同时提供银行询证函等证明资料。

(六)净资产

净资产,是指属于企业所有, 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 即所有者权益。它由 两大部分组成: 一部分是企业开办当初投入的资本, 包括溢价部分; 另一部分是 企业在经营之中创造的,也包括接受捐赠的资产,.按照企业的资产总额减去负 债以后的净额来计算。认定企业净资产以具有合法有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审计报告为准,一般企业每年需要进行一次审计。

(七)专用设备

专用设备,是指与爆破作业有关的各类机械设备, 一般包括钻孔机、空压机、 挖运机械、装药设备(含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和测振仪、全站仪等检测、测量设 备。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专用设备净值不作具体要求, 但其拥有的设备应当 与其爆破作业活动相适应;不同级别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其设备净值要求不 同, 但必须同时有施工设备和监测、 测量设备; 物探、爆炸焊接等特殊性质的爆 破作业单位的设备, 可以根据单位施工需要作适当调整。 认定专用设备净值应当 以具有合法有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同时提供设备购置发 票等证明文件。

(八)人员资格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爆破 员、保管员、安全员应当持有有效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工程技术人 员可以兼任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中的一种, 但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不得 兼任。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方可认定为该 单位人员:

1.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有效的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商业保险除外)。从其他单位变更 至申请单位的,还应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2.申请单位聘用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和聘任协议。

3.申请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非爆破作业单位的人员, 应当 提供工作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受聘的证明文件和爆破作业单位聘 任协议。

4.申请单位为事业单位,且申报人员为事业编制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的,应当提供事业编制证明。

5.申请单位为军队单位,且申报人员为现役军人的, 应当提供现役军 人的证明。

(九)设计施工业绩

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业绩的认定, 应当以自公安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 前 3 年实际承担的设计施工业绩为准, 时间一般以项目安全完工并经委托单 位验收合格之日计算,具体原则如下:

1.以项目施工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文件为准(加盖审批公安机关印章),同 时提供项目合同书、 设计文件、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完工证明等材料。

2.非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不能作为企业的设计施工业绩。

3. 按照现行标准规定,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业绩不作为设计施工业绩。

4.两家及以上企业联合施工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 企业为准,即相关批文排名第一位的企业为准。

5.总承包项目的业绩,以实际承担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 企业为准,即以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为准。某单位总承包公路施工项目, 如 果其中的爆破作业项目由其他单位实施,即使总承包单位有爆破作业资质, 该项目的爆破作业业绩也不属于总承包单位。

6.对于整合后新注册成立企业的设计施工业绩认定,可以合并计算。 一般有两种整合方式:一种是原单位注销并以全部资产合并、重组新企业, 申请资质时可以合并计算;另一种是两家以上的爆破作业单位出资(货币或 实物)成立新企业,同时将全部或部分爆破作业人员转入新企业,申请资质 可以合并计算。其中,采用第二种方式后,原企业仍然存在, 原则上不应再 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如果申请,则投入新企业的设备、人员、业绩等不 能重复使用。

(十)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业绩。

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业绩的认定, 没有具体时间限制, 也可以 不是在申请单位从事的爆破作业项目,但必须以本人主持设计(设计文件排名第 一位)为准, 具体原则如下:

1.以项目施工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文件为准(加盖审批公安机关印章), 同时提供项目合同书、设计文件、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完工证明 等材料; 不在申请单位从事的爆破作业项目,应同时加盖承担项目设计施工 单位的公章。

2.非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不能作为技术负责人的设计施工业绩。

3.按照现行标准规定,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业绩不能作为设计施工业绩。


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程序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

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规定的 材料,同时通过民爆网络服务平台,按规定录入相关申请信息。

(二)材料审查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 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受理决定;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 一 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资质审查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对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组织专家评审。根据审查结果提出许可意见,履行办公会议讨论、领导审批等程序后,作出许可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 知申请人理由。

其中, 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现场核查, 审批公安机关可以委托下级公安 机关实施,但应当通过公安机关内部工作程序实施, 不得人为增加企业负担。

(四)许可公示

通过网络发布、 媒体告知等方式向社会公示许可决定,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 许可机关组织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作出处理。公示许可决定不应只在公 安机关内网或通过内部文件的方式发布,还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互联网网站等途径发布,申请单位及相关从业单位都可以查询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核发证件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通过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核发、打印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