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执法手册

目录

第二节 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基本制度

一、主体责任制度

(一)基本内容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 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 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目的意义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制度,是国家针对当前一些企业主要 负责人一定程度存在重经济效益、轻安全管理的现象, 通过法规形式强调企 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以此提升从业单位安全管理主体 责任意识, 自觉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从而提高治安管理工作效率。

1.重申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在依法取得从业活动权利的同时, 应当自 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制精神。

2. 告知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安全管理是单位自身的 责任,应当自行全面了解掌握, 自觉遵守贯彻落实。对单位内部发生的所有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的行为, 甚至发生的民用爆炸物品流失案件和重 大公共安全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均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3.指引公安机关在办理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案件时, 应当 注意查清从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存在的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不落实安全 管理制度的违法事实,依法追究责任。

(三)主要责任

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要求从业单位承担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1.制定规章制度责任。建立健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要求的管 理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2.设置机构和人员责任。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 员; 设置与民用爆炸物品交易、储存、运输、流向登记等各项治安管理措施 的相应部门、机构或人员。

3. 从业人员管理责任。聘用符合规定资质条件和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 爆破作业人员, 依法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 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设施设备和资金保障责任。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作业现场 保管设施、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民用爆炸物品信息 管理系统设备, 其内容和数量符合相应标准或规章的规定;有足够的资金落 实上述设施设备,并且为从业人员缴纳规定的社会保险。

5.从业活动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对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活动和重 要的爆破作业项目申报许可证或报送备案; 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监督落 实封闭管理、流向登记和安全作业等行为规范,消除爆炸物品流失和爆炸事 故隐患;建立、应用、及时维护治安防范系统、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加强民用爆炸物品警示、登记标识管理。

6.情况报告和应急处置责任。及时报告民用爆炸物品流失情况、爆炸 事故情况以及其他危及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的重大情况; 对失控的民 用爆炸物品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 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责任。


二、治安保卫制度

(一)治安保卫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设置治安保卫 工作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 并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防止民用 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1.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 治安保卫 重点单位是指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 包 括研制、生产、销售、储存爆炸危险品的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属于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2.治安保卫工作。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必须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 安保卫条例》的规定, 建立适应本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采取必 要的治安保卫措施, 设置符合标准的治安防范设施;落实治安保卫情况的检 查,保护重点要害部位, 及时排查治安隐患;及时处置本单位内部的治安隐患,及时处置治安、刑事案件。

(二)治安保卫的组织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范畴, 单 位主要负责人依法负有组织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

(1)设置治安保卫机构,至少应当配备充足的治安保卫人员;

(2)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并组织检查

治安保卫制度执行情况;                                           

(3)组织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

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依法维护治安保卫人员的合法权益;         

(4)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相关标准设置、维护治安防范技术设施;   

(5)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

组织演练。

(三)治安保卫的主要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作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应依法建立执行治安保 卫工作制度。

(1)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2)生产、经营、作业、教学、科研等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3)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的使用、保管、储存、运 输安全管理制度;

(4)单位内部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5)治安防范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6)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案件的报告制度;

(7)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8)其他有关治安保卫制度。


三、许可制度

(一)基本要求

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活动, 都须经过行政许可。未经 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或 私藏民用爆炸物品。

(二)主要事项

纳人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许可的事项有主体许可事项和活动许可事 项等 2 类。其中,主体许可事项包括单位许可 1 项、个人许可 2 项;活动许 可事项包括爆破作业许可、购买许可、运输许可等 3 项, 共计 6 项。

1.单位许可, 即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爆破作业单位包括非营业性单位和营业性单位(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许可证件为《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2.个人许可,即爆破作业人员许可。爆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员、安全员、 保管员,许可证件为《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分为初级、中 级、高级,资格证件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

3.爆破作业许可,即在城市、风景名胜区、重要工程设施附近的爆破作业 项目许可。

4.购买许可,即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许可,许可证 件为《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5.运输许可,即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许可证件为《民用爆炸物品运输 许可证》。

(三)目的意义

实施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行政许可的目的意义有以下三个方面:

1.通过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围绕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的核心要求,确认 相关的从业活动具备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封闭管理、流向登记和安全作业等法定义 务的责任能力, 在申请人实施从业活动之前, 从源头上控制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 全风险。

2.通过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为合法的从业单位提供相应资质的证明,为其 开展合法的从业活动提供便利。

3.通过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采集和充分运用经许可的从业主体及其从业活 动限制信息, 衔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安机关各相关业务部门的日常管理, 以 及从业活动辖区基层派出所的现场监管; 同时衔接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 监控 从业活动,追踪爆炸物品违法犯罪线索。


四、备案制度

(一)基本要求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依法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安机关报告从事相应 从业活动的资质、基本活动、民用爆炸物品交易流向等三类基本情况的治安管理 要素信息, 由公安机关登记、备查、纳入日常管理, 并作为申请后续从业活动许 可的依据。备案资料能够证明备案单位具备相关资质和管理条件的, 即可开展从 业活动, 公安机关不再设置审批事项。从业单位相关从业活动依法应当备案而未 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备案事项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备案。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

应当在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后办 理工商登记,办理工商登记后 3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2.爆破作业合同备案。爆破作业单位应当与委托爆破的单位签订爆破作  业合同, 在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 3 日内, 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 公安机关备案。

3.爆破作业项目备案。由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应 当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 l5 日内,将经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 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情况, 向核发《爆破作业单位 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

4.民用爆炸物品交易备案。销售或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 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 3 日内, 将销售或购买的品种、数量向各自单位所在地县 级公安机关备案。

5.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情况备案。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 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三)目的意义

1.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衔接监管职责, 提高行政效率。民用爆炸物品从业 单位依法已经取得某一民用爆炸物品从业活动许可(资质)后, 此项活动的其他监 管部门、单位均不得设置相同的行政审批, 而只需接受此许可(资质)情况的备案, 了解掌握所需的基本信息,纳入监管,同时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

2.明确和规范履行报告义务的形式。对从业单位履行报告义务的基本要素 进行规范,在有利于规范公安机关受理备案的同时,方便从业单位开展从业活 动。     ’

3.为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打好基础。公安 机关只有通过实施备案制度, 掌握了民用爆炸物品从业活动的管理要素信息, 才可以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部署落实辖区监管工作, 实施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监督。


五、背景审查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背景审查, 是指从业单位或者公安机关对从业人员的历 史情况和现实表现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要求而进行的调查工作。审查内容以从业 人员的身份、履历、品行等方面为主。背景审查的主体分为从业单位和公安机关 两类。

(一)从业单位背景审查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在录用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前即对拟用人员 进行背景审查, 通过背景审查达到三个方面的目的: 一是剔除可能不能坚持遵守 安全法规、规程的,甚至从业动机不纯的高风险人员;二是尽量选择有相同或相似从业经验的, 或有对拟用岗位有帮助的从业经历,或有较强职业操守 的人员;三是从年龄、文化程度、生理和民事行为能力等方面对拟录用人员 进行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规定的条件要求。

(二)公安机关背景审查

公安机关在受理《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时,应对其进行以犯罪记 录调查为主的背景审查,严防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在日常工 作中, 公安机关还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爆破作业人员定期比对、滚 动排查、动态掌握机制,严防存在问题的人员接触爆炸物品、制造事端。


六、封闭管理制度

(一)基本要求

民用爆炸物品的封闭管理制度, 是指从留存空间、处置目的、接触人员、 有害作用等四个方面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严格限制,同时实施不间断看守, 形成与外界物理隔离的制度。封闭管理制度普遍存在于民用爆炸物品的生 产、销售、运输、储存和爆破作业等各个环节中,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1.空间的封闭。民用爆炸物品在流转的全过程中,只能存在于无关人 员无法接触到爆炸物品,且不危及公共安全的空间或部位。具体包括以下五 个方面的要素: 民用爆炸物品只能储存于符合安全条件的储存场所;只能临 时留存在经过许可的作业现场; 作业现场拆箱的零散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存放 于作业保管箱内; 运输时只能存放于符合规定的专用封闭运输车辆内,并且 只能在经过许可的运输路线行驶。

2.用途的封闭。 民用爆炸物品的任何处置活动限于经过许可的目的, 如生产许可、销售许可、购买许可、运输许可、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等。

3.可接触人员的封闭。接触民用爆炸物品的人员,限于持有许可证的 从业人员,或生产、销售企业经过背景审查、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从 业人员。同时,从业人员只能接触履行本职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

4.有害作用的封闭。在民用爆炸物品流转和使用、销毁过程中, 通过 作业规范和技术手段, 将可能发生的爆炸事故或爆破有害作用限制在可以承 受的范围之内。

5.不间断的看守。在任何情况下,民用爆炸物品不能脱离拥有人或承 运人的现场看守和有效控制。

(二)目的意义

1.封闭管理制度是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的核心制度,也是民用爆炸物品 行业最传统的一项安全管理制度, 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实务意义。因此, 公安民警 应当充分理解和掌握封闭管理制度的基本理念、基本要求,结合具体从业活动的规律和特点, 分析和判断存在的问题, 并运用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应规 定依法处理,切实提高监管效率。

2.将民用爆炸物品与外界进行物理隔离,可以防止发生丢失、被盗、被抢 等非法流失问题,同时防止发生犯罪分子入侵民用爆炸物品现场制造爆炸案件。

3.通过对民用爆炸物品留存部位、作业人员、作业行为的限制和现场管理, 防止因违章作业发生爆炸事故,特别是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事故。


七、流向监控制度

(一)基本要求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通过查验确保民用爆炸物品交由合法的主体保 管, 将流向管理的要素信息登记并报告公安机关。在此基础上, 公安机关建立全 国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数据库, 对从生产到使用的整个流向进行登记, 以确保合法 交易和使用,并支持对涉及非法交易或利用民用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案件的调查。

(二)主要事项

1.流向监控基础性工作。公安机关依法对涉及公共安全的民用爆炸物品交 易、运输活动进行行政许可, 对各类合法主体的许可信息进行登记, 对民用爆炸 物品的各类包装单元设置登记标识(如雷管编码、炸药药卷的印/喷码、包装箱/ 袋的条码标签等),并进行标准化管理。

2.查验和登记。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要在民用爆炸物品的每个转移环节, 验证交接双方身份和转移理由, 制止不符合管理规定的流向; 对发生的流向, 要 及时、全面、准确记录交接的双方主体、标的、 时间、地点, 以及其他必要的管 理要素信息;登记信息要妥善保管备查。

3.从业单位的流向信息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要使用民用爆炸物 品信息管理系统, 识别流向的双方身份和物品信息, 干预违反管理规定的流  向, 采集流向信息并上报至公安机关。

4.公安机关的流向信息管理。公安机关利用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完成每个民用爆炸物品包装单元从生产到最终灭失全过程的流向信息数据链, 监 测流向动态。

5.公安机关依法调查违反流向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对责任人追究法律责 任。

(三)目的意义

流向监控制度与封闭管理制度互相依存、支持, 进一步完善了民用爆炸物品 封闭管理体系。

1.通过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控制度,登记绑定每个接收民用爆炸物品 的从业单位、作业人员的保管责任,有效增强其履行保管义务的自觉性。

2.通过对民用爆炸物品转移活动的查验和登记制度, 可以及时发现和 制止企图在交易、领用发放等流转活动中非法获取民用爆炸物品, 以及作业 人员挪用或侵占其使用、保管的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3. 通过对民用爆炸物品每个转移环节的流向登记及其数据的集中管理, 形成从生产到使用或销毁的全过程流向数据链,为调查涉及爆炸物品的违法 犯罪提供重要的线索。

4.流向登记记录是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制度的重要载体, 从业单位通过其实施规范作业, 公安机关通过其开展检查 监督。 同时,实时的流向登记台账也是认定单位有关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的重要证据。


八、安全评价制度

(一)基本要求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凡 是储存爆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应当经过安全评价, 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对于 以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为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 其储存库未经安全评价或安全评 价结论不合格的,不予行政许可。

(二)主要事项

1.安全预评价。对拟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要求在建 设项目的初期或立项阶段进行安全预评价, 在对拟进行的储存活动的危险、有害 因素及其程度、后果作全面系统的排查、 分析的基础上, 提出预防、消除和降低 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 评判该措施的有效性, 得出在储存库建设设计、储存活动 管理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的结论。

2.安全验收评价。对建设竣工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要求在储存库投人 使用前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或设计方案中提出的安全对策措 施,通过对项目实地勘查和对建设单位安全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 采用符合性检 查法评价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的要求, 在采取安全对 策措施及建议后, 给出项目投入使用后的危险有害因素能否得到控制以及受控程 度的结论。新建储存库未经安全验收评价或评价不合格的, 主管机关不得通过验 收,储存库不得投入使用。

3.安全现状评价。对已建在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通过实地勘查和安 全管理现状的调查分析, 确定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采用符合性检查法评价项 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的要求; 采用定性、定量评价方法评价其危险程度; 在采取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后, 给出项目投入使用后的 危险有害因素能否得到控制以及受控程度的结论。原已经建设, 正在使用的民用 爆炸物品储存库, 未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评价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4.安全评价的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安全评价活动,包括安全评价 的主体资格、评价依据、种类、方法、程序、结论(报告)等, 应当符合专门的行 业标准。其中, 对爆破作业单位储存库的安全评价执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 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GA/T 848)。

(三)目的意义

1.达到专业、系统、规范、准确的检查和评价要求。由具备安全评价 资质、专门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单位和专家人员, 在全面掌握相关建设标准 和管理法规、规章、标准的基础上,采用符合标准的方法,进行全面、系统 的检查和分析, 提出符合建设单位、监管部门需求的结论,这是安全评价的 基本特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安全检查及其是否 能够满足安全管理要求的结论是可靠的。

2.达到保障行政行为的公正、规范和效率的要求。由专门的安全评价 机构承接安全评价工作,可以防止因行政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专业导致的行 政决定不公平、不公正和不规范现象,同时可以大大缩短行政审批过程,降 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3.落实主体责任。储存库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承担规范建设和管理民用 爆炸物品储存库的责任,了解掌握具体的专业技术要求,而不应由公安等行 政监管机关包办。对于不了解的专业技术问题,可以向有资质的机构和专家 提出有偿的咨询要求,同时纳入本单位的经营成本, 而不应使其成为政府机 关的行政成本。


九、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制度

(一)基本要求

凡是需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的爆破作业项目, 即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 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的爆破作业项目,必须进行爆破安全评估和安全监 理, 并且作为公安机关受理爆破作业项目行政许可申请的条件。其他爆破作 业项目, 建设方、业主方或者爆破作业单位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也可以自 行委托相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爆破安全评估或安全监理。

(二)组织实施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 是指在规定范围内的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责 任方在实施爆破作业之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 按照相关规程和规范对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及其实施的安全管理条件进行专业审查, 对爆破设计 施工单位资质和设计施工方案的合法性、安全性、可靠性作出结论的过程。爆破 作业项目安全评估通常在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完成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编制和企业内部的技术审查之后,有关管理责任方提出要求后进行。

爆破安全监理以第三方身份接受建设方委托, 对爆破作业单位及其活动情况 进行专业的检查监督, 确保建设方的安全效益和爆破作业单位安全投入到位, 完 善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保障机制。委托方需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并作为爆破 作业项目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

(三)规范管理

1.爆破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的受委托方,按照规定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的 爆破作业单位。

2.爆破作业单位不应为本单位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进 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不应在同一爆破作业项目中同时承接设计施工、安全评 估和安全监理。

3.爆破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行为必须遵守相关的规程和规范, 其程序和文书等要求详见本手册第五章。


十、情况报告制度

(一)基本要求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应当依法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规 定范围内的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情况,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主要事项

1.事先报备。通常是指已经取得许可,或无需经公安机关许可,但纳入公 安机关监管的活动,应当在活动前向公安机关报告。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资质备案,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向生产、销售活动所在地公 安机关进行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以及工商注册登记情况的备案;

(2)重大活动报告,如爆破作业合同备案,监理合同备案,报废的民用爆炸 物品销毁计划报告等。

2.流向报告。 凡实施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控制度需要的基本信息,应当及 时向信息产生地的公安机关报告, 如生产线编号产品入库情况报告、交易情况报 告、运输证回交、进出口情况备案、人出库和领退登记信息报送、库存爆炸物品 报废与销毁情况报告等。

3.非正常情况报告。凡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排除的紧急情况,应当 立即向情况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主要有以下三类情形:

(1)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过程中出现的紧急或危险情况;

(2)出现民用爆炸物品实物短少,或者领取爆炸物品后失去联系, 或者民用爆 炸物品去向不明,或者事后发现提货、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人员可疑的;

(3)出现威胁治安防范的事件, 如因单位内部, 或与外部发生重大矛盾纠纷影 响治安防范, 外部人员不服从管理、强行闯入警戒区域或治安防范重点部位, 在 治安防范重点部位不服从管理, 干扰管理秩序, 发生危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的治 安或刑事案件,规定的治安防范技术措施失效不能立即恢复等。

4. 案件事故情况报告。凡发生民用爆炸物品流失案件、发生爆炸事故或爆炸 案件的, 应当立即向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 主要包括民用爆炸物品被抢、被盗、被骗购或骗提冒领、错发货、丢失等流失案件和事故, 拣拾民用爆炸物品等 情况,以及爆炸事故情况。

上述应报告情况属于广义上的情况报告制度范畴, 其中事先报备和流向情况 报告, 已经分别纳入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的备案制度、流向登记制度。狭义上 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则专门指非正常情况报告和案件事故情况报 告。

(三)目的意义

应当报告的情况通常涉及行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这是监管机关必须 掌握且公众有权知情的情况。因此, 情况报告是法定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主 体责任内容。通过情况报告, 公安机关可以将有关活动及时纳入监督, 对安全隐 患及时采取对策措施和作出社会预警, 有效降低或消除公共安全危害。另一方面, 通过情况报告程序, 督促责任主体自行审视完善落实主体责任, 强化主体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