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执法手册

目录

第一节 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范畴

一、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基本特征

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的目的是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其核心要求是防止民用 爆炸物品非法流失, 防止民用爆炸物品在运输、储存、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安全 事故; 其最基本的措施就是对爆炸物品及其危害作用的封闭管理; 其监督实施的 主体是公安机关。

(一)以保障公共安全为目的

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最根本的特征在于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 一是为了预防和打击爆炸犯罪, 保障公共安全; 二是为了控制和预防民用爆炸物 品在运输、储存、爆破作业活动中可能发生的爆炸危害, 其中针对从业主体生命 和财产安全的事项属于狭义的安全生产管理范畴, 保障周边不特定主体的生命和 财产安全的事项属于公共安全管理范畴(也属于广义的安全生产管理范畴)。在整 个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保障公共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实施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 是基于公安机关履行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 公共管理秩序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了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负有爆炸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职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 管理条例》进一步在公共安全管理的框架内明确了公安机关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 主要事项。

(二)以防止爆炸物品流失和公共安全爆炸事故为核心要求

爆炸物品的流失, 即爆炸物品脱离合法拥有人有效控制的情形, 包括非法制 造、非法转让、抵押、出借爆炸物品,在邮寄或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 中夹带爆炸物品,丢弃爆炸物品,被抢、被盗、被骗取冒领、被挪用和被侵 占爆炸物品, 以及遗失爆炸物品等。流失的爆炸物品失去了其合法拥有人和监管部门的有效控制, 极易被犯罪分子用于爆炸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同时, 流失的爆炸物品在存放、运输、使用过程中往往没有可靠的安全技术条件, 极易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事故。因此,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最基 本的要求就是防止流失。

民用爆炸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的另一类情形, 就是在民用爆炸物品从业活 动中直接发生损害从业者以外的公众生命和公私财物的爆炸事故。 因此, 防 止发生爆炸事故也是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的基本要求。

(三)以封闭管理为基本措施

防止民用爆炸物品流失和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公共安全爆炸事故的主 要措施是实行民用爆炸物品及其活动的封闭式管理, 即通过对爆炸物品的留 存空间、接触人员和用途的限制,辅以不间断的看守监视措施, 防止爆炸物 品流失的情形发生,并将可能发生的爆炸危害限制在可承受的空间范围之 内。此外,通过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和爆破作业安全监管措施,保障封闭 措施有效。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所需遵守的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各项制度和 措施,都是围绕封闭管理、流向登记、安全作业这三项基本要求,结合各类 活动实际的具体化。

(四)公安机关依法监督实施

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范畴的事项, 均由公安机关依法监督实施。公安 机关围绕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的核心要求, 依法对基本制度和措施的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 包括依法对涉爆从业主体及其活动进行行政许可, 对从业活 动现场进行检查, 监督纠正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调查违反管理规定的案件, 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有一些民用爆炸物品活动及其主体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的 职责范围,但由于监督落实封闭式管理制度的需要, 其部分从业活动仍属于 治安管理范畴, 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例如, 民 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行业不由公安机关主管, 但其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管 理组织与制度、储存库治安防范措施、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和登记标识、验 证销售、账户交易、流向登记、安全运输等事项, 均纳人民用爆炸物品治安 管理范畴,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监督, 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行业宣传, 并督促企业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的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对象

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的对象,包括纳入治安管理的民用爆炸物品、涉及 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业活动以及从事这些活动的主体三个方面。

(一)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均纳人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范畴。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 管理条例》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的范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用途为民用。民用爆炸物品因矿山采掘、工程开挖和掘进, 以及其他非 军事用途而生产使用, 不应当以有效杀伤为目的。军用爆炸物品, 如地雷、手榴 弹、炮弹、火箭弹、导弹、航空炸弹等, 不属于民用爆炸物品。但是, 流散于社 会或战争时期遗留的废弃军用爆炸物品, 公安机关应当收缴, 并组织、监督销毁。

2.基本类别包括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3. 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民用爆炸物品的爆炸原理、分类、用 途、爆炸特征参数指标等详见本手册第一章。

(二)民用爆炸物品从业活动

存在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处置民用爆炸物品的从业活动, 都称为民用爆炸 物品从业活动。其中, 国家对有较高公共安全风险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活动, 依法纳入行政许可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1.民用爆炸物品从业活动的基本种类。以行业特征分类,纳入民用爆 炸物品治安管理的从业活动包括两个层次, 即基本的从业活动和附随的从业 活动。

(1)基本的从业活动。即爆破作业活动和生产制造民用爆炸物品的活动, 是全部民用爆炸物品从业活动中不可缺少的、最基本的活动。爆破作业是一 切民用爆炸物品从业活动的最终目的、需求之源, 因此其他活动应当满足其 需要, 否则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的发展就会扭曲;生产活动是其他各项活动的 起点, 其产品和生产经营秩序是后续各环节民用爆炸物品活动安全管理的重 要基础。

(2)附随的从业活动。即民用爆炸物品的购销、运输、储存保管、销毁 等活动, 是伴随基本从业活动所产生的交易、物流活动, 对这些活动的主体, 除销售企业之外,通常不为之设置独立的从业主体资格。

2. 纳人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的从业活动。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的从业 活动, 是指纳入公安机关监管范畴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等活动。 同时, 按照公安机关公共安全管理和监控流向的职责,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 环节的部分从业活动也应纳人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范畴。

3. 重点监管的从业活动。有重大公共安全影响的或者有较高公共安全风险 的从业活动, 是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重点监管的从业活动, 由公安机关依法实 施行政许可。

(1)爆破作业活动。爆破作业活动包括爆破施工的设计, 爆炸物品的现场运送、保管、加工、清退,现场施工,实施爆破,以及警戒、爆后安全确 认,还包括爆破作业方案安全评估、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理等活动,具有极 高的爆炸物品流失、爆炸事故等公共安全风险。因此, 需对从业活动的主体 资格进行行政许可, 对有重大公共安全风险的爆破作业项目(在城市、风景名 胜区、重要工程设施附近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行政许可和现场监督检查。

(2)运输活动。运输是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控的重要环节,需要对发货(托 运)主体和接收主体的资格进行确认,并掌握流向情况。同时, 民用爆炸物品 的运输具有现实的公共安全风险。因此,公安机关需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 活动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承运单位、承运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 资质(资格)已纳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管理范畴, 公安机 关只进行检查确认, 不再实施行政许可。

(3)购买销售活动。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销售活动, 包括购销双方进行购 销协议、销售出库和购买提货、结算等。购买销售活动涉及民用爆炸物品拥 有者身份、购买的用途和相关作业安全管理条件等重要的监管问题,是民用 爆炸物品治安管理的重点环节。因此,公安机关需对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购 买活动实施行政许可,已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许可的企业除外。

(三)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主体

民用爆炸物品的从业主体,即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 输、储存和爆破作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均纳入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范畴。 1.民用爆炸物品的从业单位。包括爆破作业单位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销售企业三个主要类别。其中, 爆破作业单位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类, 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行政许可,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 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行政许可,分 别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或爆破作业单位可以储存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 品,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储存民用爆炸物品。任何提供民用爆炸物品 运输服务的单位都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主体许 可。2.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纳入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范畴的从业人员 包括单位负责人、爆炸物品作业人员、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类。

(1)单位主要负责人, 即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依法负有总责任的个 人,通常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爆破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纳入单位许可的 审查、登记范围。

(2)作业人员, 即能够直接接触、处置民用爆炸物品的人员。在管理方式 上分为两类: 一类为须经国家许可, 持从业许可证件上岗的人员, 如爆破工 程技术人员(初级、中级、高级)、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等,须通过公安机关的背景审查和考核合格后,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 或《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另一类由企业经过背景审查、培训考核合格后上 岗,主要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中能够接触到民用爆炸物品的岗位 作业人员。

(3)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即上述人员以外的, 在本单位执行封闭管 理、流向登记、安全作业等基本制度的关键岗位人员。包括治安保卫负责人 和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交易业务负责人和专职销售业务人员,爆破作业单位 的爆破技术负责人等。其中,治安保卫负责人、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爆破作 业单位技术负责人等纳入公安机关的作业人员许可或备案范围;交易人员及 其业务负责人相关情况也应当由属地公安机关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