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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产品级别
按照药量及所能构成的危险性大小, 烟花爆竹产品分为 A、B、C、D 四级, 具体见表 2 和表 3。
4.2.1 A级: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很大的产 品。
4.2.2 B级: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较大的产 品。
4.2.3 C级: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
4.2.4 D级: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很小的产品。
4.3 消费类别
按照对燃放人员要求的不同,烟花爆竹产品分为个人燃放类和专业燃放 类。
4.3.1 个人燃放类:不需加工安装,普通消费者可以燃放的C级、D级产品, 见表2。
4.3.2 专业燃放类: 应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人员燃放的A级、B级产品和需加 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 见表3。
5 通用安全质量要求
5.1 标志
5.1.1 产品应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志和流向登记标签。 产品标志分为运 输包装标志和销售包装标志。标志应附在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上不脱落。包 装标志内容样式见附录 B。
5.1.2 运输包装标志的基本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消费类别、产品级别、 产品类别、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箱含量、箱含药量、毛重、 体积、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代号以及“烟花爆竹”、“防火防潮”、 “轻拿轻放”等安全用语或图案,安全图案应符合 GB 190、GB/T191 要求。
5.1.3 销售包装标志的基本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消费类别、产品级别、 产品类别、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含药量(总药量和单发药量)、警示语、燃 放说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计数类产品应标明数量。
5.1.4 专业燃放类产品应使用红色字体注明“专业燃放”的字样, 个人燃放 类产品应使用绿色字体注明“个人燃放”的字样。摩擦型产品应用红色字体 注明“不应拆开”的字样。
5.1.5 专业燃放类产品还应标注加工、安装方法, 发射高度、辐射半径、火 焰熄灭高度、燃放轨迹等信息。设计为水上效果的产品应标注其适用的水域 范围。
5.1.6 标注内容正确且清晰可见, 易于识别, 难以消除并且与背景色对比鲜 明。运输包装上的“消费类别”字体高度≥28mm, 其他字体高度≥6mm, 销售 包装上的“警示语及内容”字体高度≥4mm,其他字体高度≥2.2mm。
5.1.7 燃放说明和警示语内容应符合 GB 24426 的规定。
5.2 包装
5.2.1 产品应有销售包装(含内包装) 和运输包装; 销售包装与运输包装等 同时,应同时符合销售包装与运输包装要求。
5.2.2 销售包装(含内包装) 材料应采用防潮性好的塑料、纸张等, 封闭包 装,产品排列整齐、不松动。内包装材质不应与烟火药发生化学反应。
5.2.3 运输包装应符合 GB 12463 的要求。
5.2.4 运输包装容器体积符合品种规格的设计要求, 每件毛重不超过 30kg。
5.2.5 水路、铁路运输和空运产品的运输包装应分别符合 GB 19270、GB 19359、GB 19433 的技术要求。
5.2.6 专业燃放类产品包装(包括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应使用单一色彩(瓦 楞纸原色、灰色、草黄)的包装,不应使用其他彩色包装;个人燃放类产品 包装可使用对比度鲜明的彩色包装。
5.2.7 摩擦型产品包装应采取隔栅或填充物等方式。
5.3 外观
5.3.1 产品应保证完整、清洁,文字图案清晰。
5.3.2 产品表面无浮药、无霉变、无污染, 外型无明显变形、无损坏、无漏 药。
5.3.3 筒标纸粘贴吻合平整, 无遮盖、无露头露脚、无包头包脚、无露白现 象。
5.3.4 筒体应粘合牢固,不开裂、不散筒。
5.4 部件
5.4.1 底座、底塞和吊线
5.4.1.1 不需要加工安装的 C 级、D 级, 且放置在地面燃放主体不运动的烟 花(喷花类、玩具类产品),筒高超过外径三倍的,应安装底座,底座的外 径或边长应大于主体高度(含安装底座后增加的高度)三分之一。
5.4.1.2 底座应安装牢固,在燃放过程中,底座应不散开、不脱落。
5.4.1.3 底塞应安装牢固,跌落试验过程中,不开裂、不脱落。
5.4.1.4 吊线应在 50cm 以上,安装牢固并保持一定的强度。
5.4.2 引燃装置
5.4.2.1 在所有正常、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使用引燃装置, 应能正常地点燃 并引燃效果药。
5.4.2.2 引火线、引线接驳器、电点火头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要求。
5.4.2.3 点火引火线应为绿色安全引线,点火部位应有明显标识。
5.4.2.4 点火引火线应安装牢固,可承受产品自身重量 2 倍或 200g 的作用 力而不脱落或损坏。
5.4.2.5 快速引火线、电点火头和引线接驳器应慎重使用。并遵循下列要求:
a) 产品不应预先连接电点火头(舞台用焰火采取固定防摩擦且有短路措 施的除外);
b)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应使用电点火头;
c) 使用快速引火线和引线接驳器(仅限定在特殊的组合烟花) 时, 快速 引火线与安全引火线及引线接驳器之间应安装牢固,可承受 1kg 的作用力而 不脱落或损坏,快速引火线和引线接驳器均应有防火措施;
d)快速引火线只能作为连接引火线,颜色应为银色、红色或黄色。 5.4.2.6 点火引火线的引燃时间应保证燃放人员安全离开, 且在规定时间内 引燃主体。D 级:2s~5s;C 级:3s~8s; A 级、B 级:6s~12s。C 级、D 级 产品设计无引燃时间的产品可不计引燃时间,专业燃放类产品采用电点火引 燃的不规定引燃时间。
5.4.3 手持部位不应装药或涂敷药物。手持部位长度: C 级≥100mm, D 级≥ 80mm。A 级、B 级产品不应设计为手持燃放。
5.4.4 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应含漂浮物和雷弹。
5.4.5 其他部件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安装牢固,不脱落。
5.5 结构和材质
5.5.1 产品的结构和材质应符合安全要求, 保证产品及产品燃放时安全可靠。
5.5.2 个人燃放类组合烟花不应两盆以上(含两盆)联结。
5.5.3 个人燃放类组合烟花筒体高度与底面最小水平尺寸或直径的比值应 ≤1.5,且筒体高度应≤300mm。
5.5.4 产品运动部件、爆炸部件及相关附件一般采用纸质材料, 不应采用金 属等硬质材料, 以保证在燃放时不产生尖锐碎片或大块坚硬物。如技术需要, 固定物可采用木材,订书钉,钉子或捆绑用金属线,但固定物不应与烟火药 物直接接触。
5.5.5 带炸效果件和单个爆竹产品内径>5mm 的,如需使用固引剂, 应能确 保固引剂燃放后散开,固引剂碎片中不应含有直径>5mm 的块状物。
5.6 药种、药量和安全性能
5.6.1 药种
5.6.1.1 产品不应使用氯酸盐(烟雾型、摩擦型的过火药、结鞭爆竹中纸引 和擦火药头除外,所用氯酸盐仅限氯酸钾,结鞭爆竹中纸引仅限氯酸钾和炭 粉配方),微量杂质检出限量为 0.1%。
5.6.1.2 产品不应使用双(多) 基火药, 不应直接使用退役单基火药。使用 退役单基火药时,安定剂含量≥1.2%。
5.6.1.3 产品不应使用砷化合物、汞化合物、没食子酸、苦味酸、六氯代苯、 镁粉、锆粉、磷(摩擦型除外)等,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吐珠类、玩 具类产品及个人燃放类组合烟花不应使用铅化合物,检出限量为 0.1%。 5.6.1.4 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产品除可含每单个药量<0.13g 的响珠和 炸子外,不应使用爆炸药和带炸效果件。
5.6.1.5 架子烟花产品仅限燃烧型烟火药,不应使用爆炸药和带炸效果件。 5.6.2 药量
5.6.2.1 单个产品不应超过最大装药量(见表 2 和表 3,不包括引火线和填 充物) 。实际药量与标称药量的允许误差: 药量≤2g, 误差±20%; 2g<药量≤25g,误差±10%;药量>25g,误差±5%。
5.6.2.2 个人燃放类产品最大允许药量见表 2。
5.6.2.3 专业燃放类产品最大允许药量见表 3。


5.6.3 安全性能
5.6.3.1 产品及烟火药的安全性能应定期进行检测。新产品批量生产前应对 产品及烟火药进行检测。
5.6.3.2 产品安全性能检测包括跌落试验、热安定性、低温试验及烟火药安 全性能检测。烟火药安全性能检测包括摩擦感度、撞击感度、火焰感度、静 电感度、着火温度、爆发点、相容性、吸湿性、水份、PH值。
5.6.3.3 产品及烟火药热安定性在75℃±2℃、48h条件下应无肉眼可见分解 现象,且燃放效果无改变。
5.6.3.4 产品低温实验在-35℃~-25℃、48h条件下应无肉眼可见冻裂现象, 且燃放效果无改变。
5.6.3.5 产品的跌落试验不应出现燃烧、爆炸或漏药的现象。
5.6.3.6 产品各类烟火药摩擦感度、撞击感度、火焰感度、静电感度、着火 温度、爆发点、热安定性、相容性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5.6.3.7 烟火药的吸湿率应≤2.0%, 笛音药、粉状黑火药、含单基火药的烟 火药应≤4.0%。
5.6.3.8 烟火药的水份应≤1.5%, 笛音药、粉状黑火药、含单基火药的烟火 药≤3.5%。
5.6.3.9 烟火药的pH值应为 5~9。
5.7 燃放性能
5.7.1 喷花类的喷射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D级≤1m ;C级≤8m ;B级≤15m。
5.7.2 各类升空产品效果出现的最低高度见表4。

5.7.3 发射升空产品的发射偏斜角应≤22.5°,造型组合烟花和旋转升空烟 花的发射偏斜角应≤45°(仅限专业燃放类)。
5.7.4 A级产品的声级值应≤120dB, B级、C级、 D级产品的声级值应≤110dB。
5.7.5 个人燃放类产品燃放时产生的火焰、燃烧物、色火或带火残体不应落到距离燃放中心点 8m 之外的地面。专业燃放类产品燃放时产生的火焰、燃烧 物、色火或带火残体不应落到距离燃放中心点 B 级 20m,A 级 40m 之外的地面 (特殊设计的专业燃放类产品除外)。
5.7.6 产品燃放时产生的炙热物与燃放中心点横向距离: C 级≤15m、B 级≤ 25 m、A 级≤50m。
5.7.7 产品燃放时产生的质量>5g(纸质>15g, 设计效果中的漂浮物除外) 的抛射物与燃放中心点横向距离:C 级≤20m,B 级≤30m,A 级≤60m。
5.7.8 产品燃放不应出现倒筒、烧筒、散筒、低炸现象, 且燃放后筒体不应 继续燃烧超过 30s;其他缺陷应符合 GB/T 10632 的要求。
5.7.9 计数类产品,计量误差应在±5%的范围内。
5.7.10 计数类产品烧成率应>90%。
5.7.11 旋转类产品的允许飞离地面高度应≤0.5m,旋转直径范围应≤2m。 5.7.12 线香型产品不应爆燃,燃放高度 1m±0.1m 时不应有火星落地。 5.7.13 烟雾效果不应出现明火。
5.7.14 玩具造型产品行走距离应≤2m。
6 检验方法
6.1 标志检验
目测方法进行检验。
6.2 包装检验
目测及按相关包装标准执行。
6.3 外观检验
目测方法进行检验。
6.4 部件检验
6.4.1 底座牢固性和稳定性检验
6.4.1.1 底座牢固性检验: 拿起底座使主体向下, 在下垂的主体上吊起 50g 重物 1min, 观察底座与主体是否分离; 观察产品燃放过程, 底座是否脱落或 者散开。
6.4.1.2 底座稳定性检验:将样品直立放置在用硬木板制成的与水平面成 30° 的斜面上,样品不应斜倒,样品旋转任意角度后,也不应倾倒。
6.4.2 引燃装置检验
6.4.2.1 用目测方法观察点火引火线、快速引火线、电点火头、引线接驳器 的外观及连接是否完好。
6.4.2.2 引火线牢固性检验: 将样品主体提起, 在下垂的引火线上吊起200g 或自身重量2倍(取最小值)的重物1min,观察引火线是否脱落;快速引火线与安全引火线及引线接驳器之间应吊起1000g或自身重量1倍(取最小值) 的重物1min,观察引火线是否脱落。
6.4.2.3 引燃时间测定: 用两块精度不低于0.1s的计时秒表, 测量从点燃引 火线至引燃主体的时间。两块表读的数偏差<0.5s,则检验结果有效。取其 平均值,采用四舍五入法,精确到0.1s。
6.4.2.4 快速引火线和接驳器防火测试: 露在外面的快速引火线和接驳器旁 燃时间应>20s。
6.4.3 底塞牢固性检验
将主体(安装底座的产品不摘除底座)水平状拿住, 从400mm高处, 向厚 度为30mm以上的硬木板上自由落下, 每个样品重复3次, 观察底塞是否开裂或 跌落。
6.4.4 吊线牢固度检验
在吊线上加50g重物后吊起1min,观察吊线是否脱落或断线。
6.5 结构与材质检验
目测产品结构和材质是否符合本文件5.5的要求,必要时解剖检测其结构。
6.6 药种、药量、安全性能检测
6.6.1 药种采用GB/T 21242、GB/T 15814.1标准方法进行。
6.6.2 药量采用计量合格且符合相应精度的天平进行检测。药量≤2g的, 取 10个(发)样品分别称量记录,最大值为产品药量;2g<药量≤25g的,取5 个(发) 样品分别称量记录, 最大值为产品药量; 药量>25g的, 取3个(发) 样品分别称量记录,最大值为产品药量。
6.6.3 安全性能检测
6.6.3.1 吸湿性测定按QB/T1941.5规定执行。
6.6.3.2 水分测定: 按GB/T6284规定执行(采取烘箱干燥或红外水分测定仪 检测)。
6.6.3.3 PH值测定按GB/T 9724规定执行。
6.6.3.4 热安定性测定:单个产品药量<100g的,将产品放置在75℃±2℃ 的烘箱中48h无燃烧、爆炸现象,取出放置24h后燃放,观察是否保持原设计 效果; 单个产品药量≥100g的, 称取50g烟火药放置在75℃±2℃的烘箱中48 h 无燃烧、爆炸现象,取出放置24h后点燃,观察是否保持原设计效果。
6.6.3.5 低温试验按SN/T1730.3规定执行。
6.6.3.6 跌落试验:将成箱产品从12m高处自由落在平整的水泥地面上, 观 察产品是否发生燃烧、爆炸和漏药现象。
6.6.3.7 摩擦感度、撞击感度、火焰感度、静电感度、着火温度、爆发点按 相关标准检测。
6.7 燃放性能检验
6.7.1 进行燃放性能检验时遇有下列情况,应暂停或终止燃放:
a) 风力超过6级或可能危及安全区内建筑物、 电力通讯设施和公众安全;
b) 突然下雨、起雾等,妨碍燃放正常进行;
c) 发生膛炸、低炸、筒口炸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意外情况;
d) 现场燃放人员认为有必要暂停或终止燃放的情况。
6.7.2 发射高度的测定: 可选用标杆、测距仪、经纬仪及其他仪器设备测定, 允许误差: 发射高度≤30m时,±2m,发射高度30~50m时, ±4m,发射高度 >50m时,±8m。
6.7.3 发射偏斜角的测定:选择图一或图二装置,在观测点处将A点对准发 射点,透过透明板观察发射偏斜角。

6.7.4 声级值检验:随机抽取样品(爆竹10个、其他3个)进行声级测定, 声级计水平放置安装在三角架上, 吸音器中心线距地面1.5m,根据不同级别 的样品,确定声级计与样品燃放点的水平距离: A级为25m,B级为15m,C 级为8m,D级为2m,燃放样品, 记录声级数据,取最大值为样品的声级值。
(环境条件:室外开阔平坦的硬性地面上,周围15m内无声音反射的物件; 环境噪音<60dB;风速<5级, 无雨、雾) 。
6.7.5 烧成率检验: 将一定数量的产品燃放后,统计出烧成数与未烧成数,计算出烧成率。
6.7.6 抛射物检测: 目测是否有金属抛射物,观察色火或炙热物是否在 规定范围以内。用米尺测量有可能超过指定限度质量残渣离燃放点的距 离,并用感量0.1克的天平称量其质量。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相同原材料、相同工艺条件、同一生产线和班次生产的品种、规格相同 的产品为一批。
7.2 型式检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之前;
b) 停产半年以上再生产时;
c) 原材料、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
d) 监督检验部门提出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抽样方法:按GB/T 10632规定执行。
7.2.3 型式检验项目: 标志、包装、外观、部件、结构与材质、药种、 药量、安全性能(烟火药涉及新材料的以及需检测的, 应检测摩擦感度、 撞击感度、静电感度、火焰感度和着火温度等项目)、燃放性能。
7.3 出厂检验和进货验收
7.3.1 出厂检验
7.3.1.1 出厂检验抽样方法:按GB/T 10632规定执行。
7.3.1.2 出厂检验项目: 标志、包装、外观、部件、药量、燃放性能。
7.3.1.3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家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 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进货验收
7.3.2.1 进货单位应委托专业检验机构或自行组织对产品的标志、包装、外观、部件、药量、燃放性能等进行检验验收。
7.3.2.2 产品无质量合格证明或有破损、受潮、霉变、变形的应拒收, 并视情况作相应处理。
7.3.2.3 供需双方发生质量纠纷,应由法定专业检验机构进行质量仲裁。
8 运输和储存
8.1 运输
产品应符合国家对烟花爆竹运输的统一规定。
8.2 储存
8.2.1 产品储存应按GB 11652要求存放在专用危险品仓库。仓库和储存 限量应符合GB 50161规定。
8.2.2 产品从制造完成之日起, 在正常条件下运输、储存,保质期三年 (含铁砂的产品保质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