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常用执法规范选编

目录

6.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

(2010 年 10 月 12 日公安部发布 自 2010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GA 899-201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的分级、资质条件及资质证明的申 请、发放、换发、降级、撤销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的资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 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4284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 24284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分级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5  资质条件

5.1  一般规定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b)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2  特别规定

5.2.1  甲级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注册资本 300 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其中燃放作业设备 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 150 万元;

b) 近 5 年承担过的Ⅰ级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不少于 10 项,或者Ⅱ级以上大 型焰火燃放作业不少于 20 项,未发生较大以上燃放作业责任事故;

c) 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有 10 年以上燃放作业技术管理工作的 经历,且主持过的Ⅰ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设计作业不少于 5 项,或者Ⅱ级 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设计作业不少于 10 项;

d) 燃放技术人员不少于 12 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 3 人, 中级技术 职称不少于 5 人) ,燃放操作人员不少于 30 人, 安全员不少于 2 人, 保管员 不少于 2 人;

e)有电脑程控燃放设备。

5.2.2  乙级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 100 万元,其中燃放作业设备 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 50 万元;

b) 近 5 年承担过的Ⅱ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不少于 10 项,或者Ⅲ级以 上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不少于 20 项, 未发生较大以上燃放作业责任事故;

c)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 7 年以上燃放作业技术管理工作的 经历,且主持过的Ⅱ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设计作业不少于 5 项,或者 Ⅲ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设计作业不少于 10 项;

d)燃放技术人员不少于 9 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 2 人,中级技术 职称不少于 4 人) ,燃放操作人员不少于 20 人, 安全员不少于 2 人, 保管员 不少于 2 人;

e)有电脑程控燃放设备。

5.2.3  丙级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注册资本 50 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 50 万元,其中燃放作业设备及 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 25 万元;

b)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 5 年以上燃放作业技术管理工 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Ⅲ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设计作业不少于 5 项;

c)燃放技术人员不少于 6 人(其中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 2 人,初级技术 职称不少于 2 人) ,燃放操作人员不少于 10 人, 安全员不少于 2 人, 保管员 不少于 2 人;

d)有电子控制燃放设备。

5.3  岗位设置

5.3.1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设置技术负责人、燃放现场技术负责人、燃 放操作人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岗位。

5.3.2  技术负责人、燃放现场技术负责人应由燃放技术人员担任, 可以兼任。 

5.3.3  同一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中, 燃放操作人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得兼任。

5.4  岗位职责

5.4.1  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包括:

a)组织领导燃放作业技术工作;

b)组织制定燃放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c)组织燃放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d)主持制定燃放作业技术设计方案。

5.4.2  燃放现场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包括:

a)监督燃放操作人员按照燃放作业技术设计方案作业;

b)组织处理哑弹或者其他未引燃的烟花爆竹;

c)全面负责燃放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d)负责燃放作业活动的总结工作。

5.4.3  燃放操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a)按照燃放作业技术设计方案,进行设备安装、产品装填、线路连接、 点火系统检测、点火控制等作业;

b)在燃放现场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配合燃放技术人员处理哑弹或者其 他未引燃的烟花爆竹;

c)清理、回收、包装燃放作业剩余的烟花爆竹。

5.4.4  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a)监督燃放操作人员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纠正违章作业;

b)检查燃放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处理、报告安全隐患;

c)制止无燃放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燃放作业。

5.4.5  保管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a)验收、保管、发放、回收烟花爆竹;

b)登记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6  资质证明

6.1  申请

申请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的单位, 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 出申请,并提交《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表(见附录 A)。

6.2  发放

6.2.1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 发放《大型 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2.2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资质证明编号;

(b)单位名称;

(c)单位地址;

(d)法定代表人姓名; (e)技术负责人姓名;

(f)资质等级;

(g)有效期;

(h)签发机关;

(i)签发日期。

6.2.3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6.3  换发

6.3.1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的有效期为 3 年。

6.3.2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燃放作业的,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在期 满前 30 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 的申请。

6.3.3  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 大型焰 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的申请。

6.3.4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 换发《大型 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4  降级

6.4.1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在燃放活动中发生一般燃放作业责任事故的, 签发公安机关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 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 

6.4.2  被降低资质等级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 3 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 等级。

6.5  撤销

6.5.1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发现未经许可实施燃放作业, 或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应书面告知《大 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签发公安机关。

6.5.2  签发公安机关接到书面告知后,应组织复核,对经复核属实的, 应撤销其《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

6.6  管理

6.6.1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按照《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载 明的资质等级进行燃放作业。

6.6.2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建立燃放作业业绩档案管理制度, 在燃放作 业活动结束后 15 日内, 如实将本单位从事燃放作业的有关情况录入烟花爆竹 信息管理系统。

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常用执法规范选编1_275.png

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常用执法规范选编1_276.png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令第 455 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