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 10 月 12 日公安部发布 自 2010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GA 898-201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的分类、资格条件及资格证明的申 请、考核、发放、换发、撤销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 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4284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
GA 899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GB 24284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分类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分为燃放技术人员、燃放操作人员、安全员和保管 员。
5 资格条件
5.1 一般规定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a)18 周岁以上,60 周岁以下;
b)无妨碍燃放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c)无犯罪记录;
d)具有履行符合 GA899 规定岗位职责的能力。
5.2 特别规定
燃放技术人员应具有工艺美术、火炸药、化学工程、安全工程、电子工程、 计算机类专业范围技术职称之一。
6 资格证明
6.1 申请
申请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的人员, 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 出申请,并提交《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申请表(见附录 A)。
6.2 考核
6.2.1 考核组织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的考核由省级公安机关组织。
6.2.2 考核程序
6.2.2.1 考核 30 日前, 省级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告考核时间、地点及考核大 纲。
6.2.2.2 考核 10 日前, 省级公安机关组织对申请参加考核的大型焰火燃放 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通知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参加考核。
6.2.2.3 考核结束 10 日内,省级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告考核结果。 6.2.3 考核内容
6.2.3.1 燃放技术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a)大型焰火燃放技术的现状及发展方向;
b)大型焰火燃放的等级划分标准及要求;
c)大型焰火燃放对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要求; d)大型焰火燃放对场地及安全距离的要求;
e)大型焰火燃放技术设计方案;
f)大型焰火燃放组织实施方案;
g)大型焰火燃放设备安装、产品装填、线路连接、点火系统检测、点火 控制的安全、技术要求;
h)预防和处理哑弹的安全、技术要求。
6.2.3.2 燃放操作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a)大型焰火燃放技术的现状及发展方向;
b)大型焰火燃放设备安装、产品装填、线路连接、点火系统检测、点火 控制的技术要求;
c)处理哑弹的操作程序。
6.2.3.3 安全员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a)大型焰火燃放技术的现状及发展方向;
b)大型焰火燃放对燃放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c)大型焰火燃放设备安装、产品装填、线路连接、点火系统检测、点火 控制的安全要求;
d)预防和处理哑弹的安全要求。
6.2.3.4 保管员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a)验收、发放、回收、登记烟花爆竹的安全要求;
b)燃放作业现场烟花爆竹储存保管的安全要求。
6.2.4 考核方式
6.2.4.1 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
6.2.4.2 理论考核采取闭卷考试方式进行,满分为 100 分,60 分为合格。 6.2.4.3 实践考核采取面试方式进行,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6.2.4.4 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成绩均合格的, 考核结果为合格; 否则为不合 格。
6.3 发放
6.3.1 经考核合格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 10 日 内,由省级公安机关发给相应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6.3.2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资格证明编号;
b)姓名;
c)性别;
d)民族;
e)照片;
f)出生日期;
g)公民身份号码;
h)工作单位;
i)作业类别;
j)有效期;
k)签发机关;
l)签发日期。
6.3.3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6.4 换发
6.4.1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的有效期为 3 年。
6.4.2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燃放作业的,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应在期 满前 30 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的申请。
6.4.3 变更工作单位的,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应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省级公 安机关提出换发《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的申请。
6.4.4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 换发《大型 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5 撤销
6.5.1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燃放作业的, 应书面告知《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 证明》签发公安机关。签发公安机关接到书面告知后,应组织复核, 对经复 核确实不适合继续从事燃放作业的,应撤销其《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 证明》。
6.5.2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违法从事燃放作业, 或在燃放作业责任事故中 负有主要责任的, 签发公安机关应撤销其《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6.6 管理
6.6.1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应按照《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上 载明的作业类别进行燃放作业。
6.6.2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含两个) 大型焰火 燃放作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