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治[2008]11号)
河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牵头单位有关问题的请示》(冀 公治[2007]354 号)收悉。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 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6 号) 和《安全生产法》、 《行政许可法》以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 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 营活动的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承担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责令停 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予以查封、取缔,处以行政罚款,没收非法生产、 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等主要行政处罚职责。据此,同意你厅关于查处打击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牵头工作由安全监管部门具体负责, 公安机 关依法予以配合的意见。
同时, 你省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 导下,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积极配合安全监管等部门做好查处打击非法生产、 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工作中要注意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线索,并 及时移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对行为人要依 法予以治安处罚; 构成犯罪的, 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安全监管、 质检、工商等部门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要及 时受理、迅速侦办。对阻碍安全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要依法从 严查处,确保安全监管等部门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公安部
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