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治明发[2013]61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总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 局治安总队:
近年来,混装炸药(现场装药,下同)车作业系统在我国得到推广应用, 散装炸药已成为重要的炸药品种。据统计,今年上半年, 全国爆破作业单位 共使用散装炸药 40.4 万吨, 占炸药使用总量的 20.2%。为认真贯彻落实《民 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推动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应 用,切实加强散装炸药流向信息化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作为一项集原材料运输、机械 化装药、爆破作业于一体的爆破新技术,与传统炸药和爆破作业方式相比, 有效降低了丢失被盗和运输、储存环节安全风险,提升了民用爆炸物品本质 安全水平, 符合国家安全、节能、环保的发展方向。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的 广泛应用, 不仅能全面提升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水平,堵塞非法 爆炸物品需求源头,还将大幅提高爆破行业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各地要将 积极推广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和强化散装炸药流向信息化管理,作为贯彻执 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现民用爆炸物品全范围、全环节流向 监控的重要举措,作为创新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促进爆破行业健康有序 发展的紧迫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工作中,要对本地爆破行业结构、特点和 爆破作业模式进行深入调研,全面掌握总体情况,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准确 运用法律政策,有序推进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应用及流向信息化管理的各项 工作,确保取得最大综合效益。
二、明确管理要求。使用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的单位,应当事先依法取 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所选用的混装设备和建立的设 施应当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 范》(GB50089) 的要求,并经安全验收评价合格。爆破作业前, 爆破作业单 位应当持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购置(含进口) 证明、安全验收评价合格证明 材料到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登记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静 态信息;需要购买硝酸铵的,应当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材料到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开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 买硝酸铵后采集上报购买信息。爆破作业时,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每天采集使 用散装炸药的品种、使用量、地理位置和操作员等流向信息,按照要求上报 至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具体流程见附件 1)。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 仅限本单位合法的爆破作业活动使用,严禁对外销售散装炸药。鉴此,取消 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使用民爆生产企业(厂点)代号(见附件 2)。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地治安部门要加强对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和散装 炸药流向信息化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及 时发现整改安全隐患,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强化安全监管工作。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 凡检查发现未按照规定建立登记制度, 如实将本单位购 买硝酸铵和使用散装炸药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要依 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即传达至基层治安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散装炸药流向登记管理流程
2、取消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使用民爆生产企业(厂点)代号表
公安部三局
2013 年 12 月 2 日
附件 1
散装炸药流向登记管理流程
一、爆破作业单位注册
爆破作业单位首先按《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 2012),持相关的材料到公安机关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取得公安 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在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中注 册,单位类型为“爆破作业单位”。
二、公安机关登记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
爆破作业单位持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购置(含进口) 证明、安全验收评价 合格证明材料到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将混 装炸药车作业系统的类型、车牌号、车辆识别代号(VIN) 、车辆制造单位、 购买日期等静态信息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完成后, 民用爆 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为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分配“混装炸药车编号”。
三、爆破作业单位系统联调
爆破作业单位使用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前, 应将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与民 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联调。
四、爆破作业单位购买硝酸铵
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规定的其他材料到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 买许可证》。
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爆破作业单位 直接到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相关材料,由公安机关通过民用 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开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二是爆破作业单 位登录爆破作业所在地的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服务平台, 录入相 关申请信息,公安机关审批通过后,爆破作业单位持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开 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爆破作业单位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硝酸铵。硝酸铵入库后, 登录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硝酸铵信息采集子系统, 录入上报硝酸铵购 买信息。
五、爆破作业
(一)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
1、爆破作业合同备案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接受委托实施爆破作业, 应事先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 作业合同,并在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 3 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所 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时, 录入“混装炸药车编号”并调取混装炸药 车作业系统静态信息。
备案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爆破作业单位直接到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 关,提交爆破作业合同相关材料, 由公安机关将爆破作业合同的相关信息录 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二是爆破作业单位登录爆破作业所在地的民 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服务平台,录入爆破作业合同的相关信息,到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相关材料,由公安机关确认备案信息。
备案完成后, 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为爆破作业合同分配“合同备案 序号”。
2、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与爆破作业合同绑定
爆破作业开始前, 爆破作业单位在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中将“混装炸药车 编号”与“合同备案序号”绑定。
3、爆破作业
开始装药时, 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采集地理位置信息和操作员信息。装药 期间,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采集散装炸药使用量信息。
4、散装炸药流向信息上报
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每天按要求上报散装炸药流向信息至民用爆炸物品 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服务平台。
(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
1、爆破作业
开始装药时, 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采集地理位置信息和操作员信息。装药期间,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采集散装炸药使用量信息。
2、散装炸药流向信息上报
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每天按要求上报散装炸药流向信息至民用爆炸物品 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服务平台。
六、散装炸药相关信息查看
公安机关通过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查看本辖区内的混装炸药车作 业系统、硝酸铵购买量、散装炸药使用量、未上报数据的混装炸药车作业系 统报警等信息。
公安机关通过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服务平台查看混装炸药车 作业系统的地理位置分布和作业轨迹。
爆破作业单位通过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服务平台查看本单位 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的地理位置分布和作业轨迹以及硝酸铵的购买量、散装 炸药的使用量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