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治明发[2012]44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总队(局),上海市公安局消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治安总队:
今年 5 月,各地治安部门按照我局《关于组织排查硝酸铵生产销售企业切 实加强硝酸铵管控工作的通知》(公治明发[2012]201 号)要求,认真组织 开展硝酸铵生产、销售企业集中排查工作,对全国硝酸铵、农用硝酸铵和硝 酸铵复混肥生产、销售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摸底排查、宣传教育、登记管 控。为深入贯彻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硝酸铵销 售、购买环节的安全监管,从源头上防范非法制贩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 我局决定将硝酸铵销售、购买环节纳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切实强 化流向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将硝酸铵销售、购买环节纳入民用 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流向登记管理,是公安机关贯彻执行《民用爆炸 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实现民用爆炸物品全范围、全环节流向监控的重要举 措,也是防范打击非法制贩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必然要求。各地治安部 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警力做好相关 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教育引导相关企业充分认识依法建立硝酸铵销售、购 买流向登记制度的重要意义,尽快做好各项准备,确保组织实施工作顺利进 行。
二、明确要求, 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治安部门要在前期排查管控工 作基础上, 督促指导硝酸铵生产、销售、购买单位尽快建设应用信息采集系 统,确保及时、准确上报硝酸铵销售、购买信息。硝酸铵生产、销售企业应 当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登记表 式样见附件 1) ,在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后制作单位卡, 利用信息系统采集上报硝酸铵销售、购买信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 业应当分别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购买硝酸铵, 利用信息系统采集上报硝酸铵销售、购买信息。爆破作业单位、农用硝酸铵和硝酸铵复混肥生产企业等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凭《爆 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合法使用证明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后购买硝酸铵,在入库环节利用信息系统采集上报硝酸铵购买信息。其他教 学、科研单位和化学试剂公司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硝酸 铵,由硝酸铵销售企业登记采集购买单位、数量、用途及经办人姓名、公民 身份号码等信息。禁止向个人销售硝酸铵。
三、严格管理, 做好执法检查工作。 各地要按照我局《关于组织排查硝 酸铵生产销售企业切实加强硝酸铵管控工作的通知》(公治明发[2012]201 号)要求, 强化对硝酸铵生产、销售、购买单位的日常检查,严格督促落实 各项管控措施, 及时发现整改安全隐患,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凡检查发现未按照规定建立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销售、购 买硝酸铵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要依照《民用爆炸物 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即传达至基层治安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1.铵生产销售企业备案登记表
2.硝酸铵流向登记管理流程
3.全国硝酸铵生产企业代号表
公安部三局
2012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