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公安部发布 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GA 990-201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单位的分类、资质分级、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爆破作业单位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 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A 991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 6722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爆破作业单位 unit of blasting operation
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
3.2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unit of non-business blasting operation
仅为本单位合法的生产活动需要, 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 位。
3.3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unit of business blasting operation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和/或安全评估和/或安全 监理的单位。
4 分类
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5 资质等级
5.1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 一级、二级、三级、四 级,从业范围分为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资质等级与从业范围的 对应关系见表1。
5.2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分级。
6 资质条件
6.1 基本要求
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b)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c) 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岗位, 并配备相应人员。
6.2 特别要求
6.2.1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 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有2年及以 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c)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5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 保管员不少于2人;
d)有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6.2.2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6.2.2.1 一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 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1000万元;
c) 近3年承担过的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 或B级及以上 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 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d)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10年及以上爆 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且主持过的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 少于5项,或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
e) 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 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9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爆 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 保管员不少于2人;
f)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6.2.2.2 二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 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500万元;
c)近3年承担过的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C 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d) 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 有7年及以上爆破 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且主持过的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 工不少于5项,或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
e) 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 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爆 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 保管员不少于2人;
f)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6.2.2.3 三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 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150万元;
c)近3年承担过的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D 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 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d) 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 有5年及以上爆破 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且主持过的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 工不少于5项,或D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
e) 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 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 保管员不少于2人;
f)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6.2.2.4 四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 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50万元;
c) 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有3年及以 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d)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 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 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 保管员不少于2人;
e)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7 岗位职责和设置要求
7.1 岗位职责
7.1.1 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包括:
a)组织领导爆破作业技术工作;
b)组织制定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c)组织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d)主持制定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和安全监理报告。
7.1.2 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包括:
a)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按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作业;
b)组织处理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
c)全面负责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d)负责爆破作业项目的总结工作。
7.1.3 爆破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a)保管所领取的民用爆炸物品;
b)按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进行装药、联网、起爆等爆破作业;
c)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d)在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配合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处理盲炮或其他 安全隐患;
e)爆破作业结束后,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
7.1.4 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a)监督爆破员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纠正违章作业;
b)检查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处理、报告安全隐患;
c)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发放、清退情况;
d)制止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7.1.5
d)制止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7.1.5
保管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a)验收、保管、发放、回收民用爆炸物品;
b)如实记载收存、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及领取人员的 姓名;
c)发现、报告变质或过期的民用爆炸物品。
7.2 岗位设置要求
7.2.1 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可以兼任。
7.2.2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得兼任。
7.2.3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应同时受聘于两个及 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8 管理要求
8.1 许可证管理
8.1.1 申请
8.1.1.1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 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 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 申请表(见 附录A)及下列材料:
a)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b)爆破作业区域证明;
c)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d)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8.1.1.2 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 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提出申请, 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 申请表(见附录B) 及 下列材料:
a)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b)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
c)近3年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
d)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
e)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f)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
8.1.2 发放
8.1.2.1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 条件的,发放《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 明理由。
8.1.2.2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许可证编号;
b)单位名称;
c)单位地址;
d)法定代表人姓名;
e)技术负责人姓名;
f)有效期;
g)签发机关;
h)签发日期。
8.1.2.3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 除符合8.1.2.2要求外,还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资质等级;
b)从业范围。
8.1.2.4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 仅在爆破作业许可区域内有效。
8.1.2.5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8.1.3 换发
8.1.3.1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8.1.3.2 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在期满前6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
8.1.3.3 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 爆破 作业单位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 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
8.1.3.4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按照6.1、6.2和8.1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 请人说明理由。
8.1.4 降级
8.1.4.1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较大爆破作业责任事 故的,签发公安机关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对其资质等级予 以降级,并根据降级情况重新核定从业范围。
8.1.4.2 被降低资质等级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 等级。
8.1.5 撤销
8.1.5.1 县级及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发现 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或发生重大及以 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 应书面告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签发公安机关。
8.1.5.2 签发公安机关接到书面告知后, 应组织复核。对经复核属实的, 应 撤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8.2 其他管理要求
8.2.1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许可的资质等级、 从业范围承接相应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不应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 业;不应将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转包;不应为本单位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承 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不应在同一爆破作业项目中同 时承接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
8.2.2 从事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单位, 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GA 991的规定实施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并适用 8.1.4和8.1.5的相关规定。
8.2.3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爆破作业业绩档案管理制度, 在爆破作业 活动结束后15日内,如实将本单位从事爆破作业活动的有关情况录入民用爆 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8.2.4 爆破作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涉爆从业人员的管理, 不应聘用无爆破 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8.2.5 公安机关应在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30日内, 将依法取得《爆 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
8.2.6 省级公安机关应在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15日内, 将依法取得 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向公安部备案(见 附录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