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联安[2009]37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非法制造雷管案件在一些地方呈多发态势,非法制造窝点由偏 远的农村逐步转移到城乡结合部的出租屋,甚至转移到城市居民小区,严重 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从已破获的非法制造雷管案件看,不法分子 非法制造雷管所用的雷管壳、加强帽等原材料绝大部分从河北沧州、山东淄 博等地的五金加工企业购买。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 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 陕西、甘肃、宁夏等地合法雷管生产企业也从河北沧州购买少量雷管壳、加 强帽。建国60 周年庆典在即,为进一步加强雷管壳、加强帽等制造雷管原材 料管理,严防不法分子获取上述原材料非法制造雷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 年9 月30 日起,凡外购雷管壳、加强帽等制造雷管原材料的雷管生产企业,应向具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雷管生产企业, 或是具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证上的销售范围应包含雷管壳、加 强帽等) 的民爆销售企业购买, 并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合同应当保存两年备查。
二、雷管生产企业要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切实加 强对雷管壳、加强帽等制造雷管原材料的管理,严防非法流失。对外销售上 述原材料的企业,必须查验、登记购买单位持有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证》、购销合同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登记记录应当保存两年备查。
三、重点市、县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有关五金加工企业的治安检查和宣传教育,强化阵地控制,严防不法分子获取雷管壳、加强帽等制造雷管原材料。
工业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二ОО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