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复字[2008]1 号)
广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94”硝酸铵专案涉案单位处理问题的请示》(粤公请字[2007]183 号)收悉,现批复如:
对非法销售、购买未达到抗爆性能指标的农用硝酸铵、硝酸铵复合肥的,应当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对没收的硝酸铵和未达到抗爆性能指标的农用硝酸铵、硝酸铵复合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 号)精神,可以转让有关生产企业回收利用。
公安部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